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叶斌律师告诉你:被控骗取贷款罪,这四点家属要知道

2026-04-20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突然被指控骗取贷款罪,第一反应往往是懵的。他们觉得,贷款是用来经营、有抵押、也一直在还,怎么就“骗”了呢?这背后,其实是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问题。今天,我想结合办案经验,聊聊这类案件辩护的几个核心方向。

第一点:有没有造成银行“重大损失”?

这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门槛。刑法对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有明确的数额和后果要求。简单说,不是贷款没还清就构成犯罪。

关键在于,银行的债权是否真的受到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果贷款有足额、有效的抵押物或担保,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执行拍卖等方式实现债权,那么即便贷款暂时逾期,也很难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我们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用厂房抵押贷款,后来经营困难还不上,但厂房价值远超贷款额。辩护的重点就在于向办案机关充分说明,银行的权益有充分保障,最终这个案子没有进入审判程序。

所以,家属首先要看的,不是欠了多少钱,而是这笔贷款背后,有没有实实在在的“物”在兜底。

第二点:材料有瑕疵,就等于“欺骗”吗?

这是另一个常见的误区。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报表数据有些出入、合同细节不够规范,这些情况在经营中并不少见。但刑事辩护要区分的,是“材料瑕疵”和“刑法意义上的欺骗”。

只有那些直接、严重影响到银行做出放贷决策的核心材料造假,比如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交易合同、伪造其他银行的存款证明等,才可能被认定为欺骗手段。而一些非关键性的数据误差、为了美观“优化”过的流水,虽然不合规,但通常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辩护律师需要做的,就是把这些瑕疵从“欺骗”的定性中剥离出来,还原其本来的面貌。

第三点:当事人到底有没有“骗”的故意?

主观故意是这类犯罪的灵魂。如果贷款资金确实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没有拿去个人挥霍、赌博或恶意转移隐匿,并且当事人一直在积极与银行沟通,努力筹措资金还款,那么很难说他从一开始就抱着“非法占有”或“欺骗”的目的。

此外,在公司行为的案件中,角色区分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只是按照领导指示递交材料的普通员工,既没有参与造假策划,也没有贷款决策权,那么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就缺乏依据。实践中,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进行切割,往往是辩护的有效突破口。

第四点:银行自身是否“明知”?

这一点容易被忽略,却非常有力。在一些案件中,银行客户经理为了完成业绩,甚至主动指导企业“如何包装材料”,对某些不实之处心知肚明。这种情况下,贷款发放的主要动因可能并非企业的欺骗行为,而是银行自身的风控疏失或业绩驱动。

如果能证明银行对材料问题属于“明知”,那么企业的行为与获取贷款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就被大大削弱了。指控的基础也就不再牢固。这需要律师仔细审查全部的沟通记录,寻找关键的对话或文书证据。

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埋下了伏笔。越早厘清上述几个关键问题,通过专业律师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等有利结果的空间就越大。时间窗口非常宝贵,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需要在第一时间就被固定和呈现出来。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情况,感到困惑和无从下手,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聚焦和厘清的核心问题究竟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