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或家属对办案人员的行为产生疑问,甚至怀疑对方“徇私枉法”。最近,就有朋友拿着一个情况来问我,说感觉办案人员该抓的人没抓,是不是有问题。这让我想起,很多误解其实源于对“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的模糊认识。
我们首先要厘清一个基本法律概念。徇私枉法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明知”,二是“故意包庇”。
回到刚才提到的情况。如果案件因为证据问题被发回重审,比如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在新的、充分的证据出现之前,他无法“明知”某人一定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启动或继续追诉程序,是基于对现有证据状况的判断,属于依法履职的范畴,与“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有本质区别。简单说,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办案人员在证据不足时,强行去追究一个在法律上“存疑”的人。
任何刑事追诉都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一个指控要成立,证据之间必须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在实践中,我见过不少案子,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关键事实存在多种可能性,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缺口。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证据体系是脆弱的,无法达到定罪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办案人员如果因为证据链断裂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这恰恰是恪守“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是防止冤错案件的防线,而非徇私枉法。指控他人徇私枉法,同样需要拿出扎实的证据,证明对方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扭曲事实、包庇罪犯。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失职,首先要看他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他的义务是在法律框架内,依据事实和证据办理案件。
如果一个人根据当时的证据材料,根本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或起诉条件,那么办案人员就没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起公诉的法定义务。反之,如果强行追究,反而可能构成违法。这就像一场考试,评分标准(法律构成要件)是明确的,考生(被调查对象)的答卷(证据)没达到及格线,考官(办案人员)不给及格,这是他的职责所在,而不是偏袒。因此,在怀疑存在徇私枉法时,更需要冷静审视:在当时的情境下,法律赋予他的义务究竟是什么?他作出的决定,是否明显背离了证据所能推导出的唯一结论?
刑事案件环环相扣,每一个决定背后都是对证据和法律的反复权衡。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感到困惑或不安是正常的。如果你确实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某个环节有重大疑问,觉得超出了合理的裁量范围,那么厘清上述这几个法律要点,是理性应对的第一步。你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和你的疑虑告诉我,我帮你从专业角度分析一下,问题的关键可能出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