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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虚构身份签合同,未必就是合同诈骗罪

2026-04-19

很多做工程的朋友都遇到过这种情况:为了拿下项目,在介绍自己时“润色”了一下资历,或者借用了一个更有分量的公司名头。生意做成了皆大欢喜,可一旦项目黄了,合作方一封举报信,就可能让当事人面临合同诈骗罪的指控。警方一查,身份是假的,合同没履行,损失是实的,逻辑链条看上去很完整。这个时候,当事人最困惑也最害怕的是:难道用了假身份,就一定是诈骗吗?

虚构身份,为何容易被认定有罪?

公安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有一套非常清晰的入罪逻辑。他们看到的证据链通常是这样的:第一,你在签合同时,虚构了公司资质或个人身份,这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第二,合同最终没能履行,对方遭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第三,从结果倒推意图,既然你一开始就在撒谎,那签订合同的目的很可能就不是为了真实履约,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这个推理过程,在侦查初期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为它牢牢扣住了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表面上看,身份造假、项目失败、造成损失,这几个要素一结合,当事人似乎很难辩驳。很多家属在这个阶段会感到绝望,认为“骗了人”就理亏,只能认罪。但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我想说,刑事指控的门槛远比这要高,案件的转机往往就藏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上。

翻盘的关键:如何证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事辩护的要义,有时不在于全盘否认客观行为,而在于精准瓦解控方的逻辑核心。在合同诈骗案里,这个核心就是主观目的。虚构身份,可能只是为了获得一个入场竞争的资格,这属于商业违规;而诈骗,则是从头到尾就没打算干活,只想空手套白狼。两者有天壤之别。

我关注到一个案子,当事人王某没有建筑资质,他冒用了外省某大型建筑公司的名义,伪造了文件,与发包方签订了一份标的额数亿元的工程合同。后来项目烂尾,一审二审他都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但案件到了省高院再审,结果发生了逆转。

法院改判无罪的理由非常关键:首先,王某在合同签订后,立刻组织了施工队,租赁设备、采购材料,实际进场完成了数千万元的工程量。他收取的保证金全都用在工程上,没有肆意挥霍。其次,工程停工的直接原因,是发包方后续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进度款,而非王某携款潜逃或故意不履行。这两点事实清晰地描绘出另一幅图景:他虚构身份是为了拿到项目,但之后投入了真实的资金、人力和物力去积极履约。他的目的是通过完成工程来赚取利润,而非非法占有对方的签约款项。

这个判决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它确立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辩护思路:判断的关键,在于合同签订后的“履约行为”和“履约能力”。身份可以是“虚”的,但投入必须是“实”的。在实务中,我们团队会着力去收集和整理一切能证明当事人真心想做事的证据:公司的资产清单、技术团队的简历、采购材料的合同与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显示的款项用途、与发包方大量的工作沟通记录等等。这些证据拼凑起来,就是为了向办案机关证明,这更像一个因资质瑕疵引发的民事纠纷,而非一场精心设计的刑事骗局。

所以,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为签合同时的身份问题被调查,先别被“诈骗”两个字吓住,更不要全盘否定自己为项目付出的所有努力。刑事案件讲究证据和逻辑,警方的初步判断并非最终结论。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有几个关键阶段可以用来澄清事实、提交证据。这时候,理清思路,把“我确实想干活、也干了活”的证据有条理地呈现出来,比什么都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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