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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如何区分共犯中的主犯与从犯

2026-04-19

一份笔录里,当事人反复强调:“我们就是合作关系,不是合伙。”这句话让我思考了很久。在刑事案件里,当事人和家属常常纠结于“合作”还是“合伙”的字眼,但这两个词在法律上,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其实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你在整个事情里,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字眼之争,不如作用之辨

很多当事人会执着于辩解自己只是“合作方”,不是“合伙人”,以为这样就能撇清关系。但说实话,在法庭上,法官和检察官不会因为你说自己是“合作”就网开一面,也不会因为你说自己是“合伙”就加重处罚。刑法里判断共同犯罪,看的是实质作用,而不是名义上的称呼。所谓“合作关系”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合伙关系”更多是民法领域的概念。把它们搬到刑事案件里争论,就像争论一把刀该叫“水果刀”还是“餐刀”一样,对于判断它是否被用作凶器,没有决定意义。

真正关键的是,你在这把“刀”被使用的过程中,做了什么。你是提议用刀的人,是握着刀动手的人,还是仅仅在旁边递了块抹布?这个区别,才是划分主犯和从犯的根本。

判断主从犯的四个实际标尺

那么,抛开名义,我们具体看什么?在我这些年办理的案件中,司法实践中主要从几个实实在在的方面来考量一个人的作用大小。

第一,看犯意是谁提起的。也就是“这个主意最初是谁出的”。如果是你率先提议、策划要去实施某个犯罪行为,那么你的作用起点就很高,被认定为主犯的可能性极大。相反,如果你只是听了别人的提议后参与,甚至一开始并不知情,事后才加入,那性质就不同。

第二,看对犯罪过程的掌控力。在整个事情的发展中,谁在指挥?谁在调度人手、分配任务?谁在管理资金和物资?拥有组织、领导、指挥权限的人,无疑是核心。比如在一个诈骗团伙里,负责设计话术、培训成员、分配客户资源的人,其作用显然大于只是按照固定脚本打电话的业务员。

第三,看参与行为的实行程度。你是直接实施了构成犯罪核心要件行为的人,还是仅仅提供了一些辅助?直接动手杀人、直接骗取财物、直接运输毒品,这些都是实行行为。而为之提供场所、帮忙望风、牵线介绍、处理一些后勤事务,这些通常被视为辅助行为,作用相对次要。

第四,也是很重要的一点,看违法所得的分配。利益分配往往是地位和作用最直接的反映。如果分得的钱款与核心组织者、主要实行者基本相当,甚至更多,那很难说自己只是“小角色”。而从犯分得的利益,通常明显少于主犯,与其辅助性的贡献相匹配。

从犯的常见形态与辩护空间

理解了上面的标尺,就能明白什么是从犯的典型样子。他们通常不提出犯罪意图,不负责核心策划与指挥,不直接实施关键的实行行为。他们的工作可能是:为犯罪提供了一些便利条件(比如借出场地、账户),在中间帮忙传递了一下信息或物品,或者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如物流、仓储)在不知全貌的情况下协助了某个环节。

这类当事人,往往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模糊,甚至一开始并不知道对方在从事犯罪活动。他们的主观恶性、对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都相对较小。在辩护中,律师的重点就在于,通过证据清晰地勾勒出当事人这种“辅助性”、“次要性”的地位,将他的行为与核心的犯罪实行行为剥离开来。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把水搅浑,让所有参与者的责任“一刀切”。有效的辩护,恰恰是把水澄清,让法官看到每个人具体、不同的作用刻度。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会被如何评价,可以先理清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具体行为、知情程度和获利情况。把这些告诉我,我能帮你分析,当前最需要厘清和争取的方向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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