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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企业贷款,如何避免滑向“诈骗罪”

2026-04-19

一份被认定为“虚假”的财务报表,一笔最终未能归还的银行贷款,这中间的距离,有时近得让许多企业主措手不及。

过去十几年,我观察到一些变化。早些年,银行对于贷款最终形成坏账,很多时候并不倾向于立刻启动刑事报案程序。原因很复杂,其中牵涉到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乃至其他问题。但近几年,情况明显不同了。从地方金融机构到监管层面,追缴不良贷款的压力与决心都在增大,而刑事手段,因其特有的强制性,成为了一个重要选项。

一、从“不愿报”到“必须追”,环境变了

这种转变的背后,是多方压力的传导。当一笔贷款放出去后,资金没有按约定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被迅速转移、挪作他用,甚至流向境外,银行面临的就不只是坏账风险,还有监管问责。此时,通过刑事程序追赃挽损,就成了一条被频繁选择的路径。

办案机关介入后,审查的第一个核心就是:贷款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行为?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

二、两个关键罪名: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这里需要厘清两个容易混淆的罪名: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它们都始于“骗”,但性质与后果截然不同。

骗取贷款罪,核心在于“骗取行为”本身。只要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或者隐瞒了公司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足以影响银行审贷决策并最终成功获取贷款,就可能构成本罪。它关注的是“手段不正当”,立案追诉的门槛相对较低。

贷款诈骗罪则严重得多,它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压根就没打算还。这体现在贷款到手后,完全没有用于正常经营,而是立刻挥霍、转移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贷款诈骗罪的刑罚要重得多。

实践中,很多企业主的处境介于两者之间。初衷可能是为了周转,但因经营恶化或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归还。这时,办案机关如何认定其最初的主观意图——“是否想骗”,就变得极为关键。证据材料上的任何一个瑕疵,都可能被放大审视。

三、风险敞口下,最有效的“安全垫”是什么?

面对这类调查,当事人和家属最焦虑的往往是:还有没有回转的余地?从我的办案经验看,有一个因素常常能起到决定性的缓冲甚至出罪作用,那就是:足额担保

这不是空谈,而是有明确法律精神支撑的。无论是骗取贷款还是贷款诈骗,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都在于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损失风险。如果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物或保证担保,即便申请材料有瑕疵,但银行的债权有充分的财产保障,最终遭受损失的风险极低甚至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就会大大降低。

我遇到过一些案件,正是在律师介入后,协助当事人及家属梳理资产,向办案机关清晰阐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担保足以覆盖贷款本息,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这相当于为一场潜在的刑事危机,提前铺上了一层“安全垫”。

时间窗口很重要。这种梳理和沟通,越早进行越好。最好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初,甚至是在银行投诉、线索初查阶段,就清晰地评估并呈现自身的担保能力。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悄悄过去了。

企业经营离不开资金周转,但融资的每一步都必须行走在规则的轨道内。一旦因材料瑕疵陷入刑事风险,恐慌解决不了问题。最理性的做法,是立即对公司的资产、担保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梳理。搞清楚自己手里究竟有多少“筹码”,才能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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