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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讨个说法"怎么就变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2026-04-18

前不久,我们团队接触到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接到委托时,当事人反复说的一句话是:“叶律师,我们就是想去讨个说法,这怎么就成了犯罪呢?”

“讨个说法”的表象背后

事情源于一块土地的纠纷。村民们对土地权属有疑问,与承包土地的驾校方沟通了一年多,问题始终没解决。于是,一些村民自发前往驾校,想当面问清楚。这个过程中,对驾校的正常经营确实造成了一些影响,驾校报了警。最初,事情是以调解方式处理的。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几位村民被刑事立案,罪名就是上面提到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从村民的角度看,自己的行为有因由、有克制,目的只是“讨个说法”。但从办案机关的角度看,一群人到经营场所去,导致对方无法正常运营,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就可能触碰了刑法红线。这里面的认知落差,正是很多类似案件的核心矛盾点。

法律如何界定“聚众扰乱”

那么,刑法上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究竟怎么认定?并不是人多、去了现场、造成了影响就必然构成。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辩护的关键往往集中在两个核心构成要件上。

第一是“聚众”的组织性。这个罪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的行为。如果人群是自发、偶然聚集的,没有证据证明有人进行召集和指挥,那么“聚众”这个前提就可能不成立。在很多类似的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只是参与者之一,并没有喊话组织别人一起去。

第二是“造成严重损失”的因果关系。要构成此罪,必须造成“严重损失”,且损失与行为之间要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起诉方计算的“经济损失”里,包含了大量驾校固有的、无论是否发生纠纷都会产生的成本,比如固定的场地折旧、基础人工、水电开销等。这些成本很难被认定为是由当事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与“严重损失”之间有强因果关系,定罪的基础就会非常薄弱。

在开头提到的案子里,我们正是从这两个方向入手,梳理证据,论证当事人的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从而为进行无罪辩护提供了扎实的理据。

很多土地、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容易因为情绪急切,从“有理”的协商滑向“有过”的对抗,自己却浑然不觉风险正在升级。法律看的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和客观后果,而不是你内心的初衷。如果你或家人正卷入类似的群体性纠纷,感到局面可能失控,最要紧的不是争论对错,而是先停下来,厘清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盲目的“人多势众”,很可能让简单的民事争议,演变为复杂的刑事风险。

这类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涉及人员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存在辩论空间。如果你不确定家人的行为到底到了哪一步,不妨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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