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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贪污贿赂罪新规下的三个机会

2026-04-18

前两天,"两高"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新司法解释发布了,杭州刑事律师圈的同行们都在仔细研究。几个重点看下来,我的感受是,规则更严密了,但给认罪悔罪、配合调查的人,也留出了更清晰的机会窗口。

机会一:自首认定的“门槛”,有条件地降低了

很多家属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当事人主动交代,到底算不算自首。过去在职务犯罪里,自首的认定确实比较严格。新规这次做了一个重要调整。

简单来说,如果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本身达不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而当事人又主动、如实供述了绝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那么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

举个例子。假如办案机关前期只查实了当事人收受数千元的事实,而当事人到案后,主动、完整地交代了自己另外收受数万元的事实。这种情况,按照过去的一些实践,可能很难争取到自首。但现在,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去争取这个重要的法定从轻情节。

这对辩护策略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意味着,即便办案机关已经找上门,只要核心犯罪事实尚未被完全掌握,当事人真诚、彻底的配合,依然可能换来量刑上的实质考量。

机会二:退赃,尤其是境外资产的退赃,价值被前所未有地强调

如果说自首是“能不能”从宽的问题,那退赃就是决定“能宽多少”的关键步骤。新规把这一点说得非常明白:积极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最关键环节。

我特别注意到一点,对于存放在境外的违法所得,如果能在调查前主动说明情况,并配合将资金转回,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较轻”。这个导向非常明确。它不是在鼓励转移资产,相反,是在鼓励消除犯罪后果、挽回损失。

对于家属而言,这一条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每一步程序都有其时间节点。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谈判与工作,窗口期其实并不长。是否退赃、如何退赃、退多少,这些都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和新的规定,进行极其专业的权衡与设计。这绝不是简单地“把钱交了”那么简单,什么时候交、通过什么程序交、怎么陈述理由,都可能影响办案机关对当事人悔罪态度的判断。

机会三:明确的红线,也让“辩解”的空间更清晰

新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它堵住了一些人自以为的“漏洞”。比如,通过交付股权、名人字画、名贵珠宝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过去可能因为价值难以认定而存在争议。

现在规则很清晰:收受股权的,按案发时实际获利或市场溢价来算;收受艺术品、珠宝的,办案机关会启动鉴定程序来核定价值。这意味着,企图用“我以为不值钱”、“这是人情往来”等理由来规避责任,已经行不通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让辩护的焦点更集中。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辩护的重点将更多地回归到法律本身:比如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确证据,这些收受的财物与职权之间是否有清晰的对价关系等等。规则越严密,定性上的争议反而可能越需要专业交锋。

新规在五一后就会实施。如果你的家人正面临这类问题,或案件即将进入下一阶段,现在最关键的不是焦虑,而是理解。理解这些新变化意味着什么,理解当前案件处于哪个节点,理解下一步最该做什么。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时候做出不可逆的选择。如果你对情况还拿不准,可以先把前因后果告诉我。我用这些年处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帮你看看,眼下最具体的一步应该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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