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技术行为,在刑法上到底怎么评价?很多做技术开发、运营推广的朋友,或者游戏玩家,可能都想过这个问题。随着网络技术渗透到各行各业,一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操作,背后牵涉的法律风险远比想象中复杂。今天,我想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个重要变化,来聊聊这个技术与法律交织的领域。
2020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做了一次明显的扩张。除了将通过网络侵权的行为明确纳入打击范围,还特别增加了一项全新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技术措施,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这一项,与之前打击复制、传播等直接侵权行为的条款不同,它打击的是为侵权做准备的行为,相当于把法律的“保护圈”划得更靠前了。立法初衷是为了应对当时日益严重的网络影视、软件作品侵权问题。但这项修正,也使得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与另一个领域的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等),产生了微妙的联系和重叠。两个原本就有专业门槛的领域交叉在一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也让我们在辩护中需要更精细地区分。
为什么这两类犯罪容易搞混?根源在于,我们日常处理的“数据”在法律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数据是对信息的记录,比如一段文字、一个软件代码;另一方面,刑法又单独设立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保护数据本身。
问题在于,数据的价值往往不在于那串“0和1”的电子记录,而在于它承载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可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于是,同一个行为,比如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某个加密文件,就可能同时触碰到保护数据的刑法条款和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刑法条款,形成法律上的竞合。
在实践中,早年为了平息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司法上存在优先适用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的倾向。这导致许多涉及破解、绕开技术措施的案件,被简单地归入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范畴,而忽略了其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或者相反。这种“边界模糊”,正是很多当事人感到困惑和辩护律师需要厘清的关键。
当遇到这类案件,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核心角度进行审查,这也能帮有类似风险的朋友做个初步判断。
第一,看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是什么。是“作品”,还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这有本质区别。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比如文字、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而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指的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整套软硬件系统。一个QQ客户端软件是“作品”,但一台安装了QQ的电脑就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只是针对软件本身的功能进行利用或有限修改,而没有破坏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那么定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罪就可能存在疑问。曾有案例,行为人利用木马程序让用户的QQ自动加群、发广告,法院最终并未认定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一部分考量就在于此。
第二,看被突破的技术措施,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什么。是为了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传播?还是为了保障整个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安全?这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核心。例如,某些“抢号软件”的工作原理,是破解平台通信协议的数据包格式和加密规则,然后模拟正常请求。如果行为人只是分析、破解了这些用于验证和通信的加密措施,目的是为了获取“如何构造请求”的信息,而并未非法复制、下载服务器中的软件源代码或其他数据副本,那么这种行为侵犯的更可能是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而非直接“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
这里就引出一个更深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避开技术措施”条款,保护的是所有著作权(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还是应限缩在与复制、传播相关的权利上?这对判断许多“游戏外挂”、“界面修改器”的性质至关重要。如果认为保护范围无限大,那么几乎所有修改客户端本地显示效果的外挂都可能涉嫌犯罪,这显然不合理。在实践中,更合理的理解可能是,该条款主要对应保护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技术措施。如果是这样,那么仅绕过“修改权”保护措施的行为,其刑事风险就需要另寻法律路径(如侵犯商业秘密)来评价,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
技术的脚步总是快于法律条文。很多从业者或用户凭直觉和经验行事,却不知道某个技术动作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侵犯著作权罪与计算机犯罪的边界,正是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交叉地带。罪名认定的不同,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因为使用了某项技术或软件而感到不安,不确定其法律风险到底在哪里,刑事拘留后的黄金处理时间非常有限。专业的判断需要在了解全部技术细节和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们可以先一起把情况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需要关注的方向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