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叶斌律师谈:民企老板最易踩的三个坑,5月起风险更高

2026-04-16

2026年5月1日,是一个民营企业需要留意的日子。从那天起,关于职务犯罪的入罪标准,民企和国企将正式统一。这个变化意味着什么?结合执业这些年遇到的情况,我想谈谈几个企业家和高管最容易忽略,也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

一、 公司资金转个人用,事后还了就不是罪?

公司账上的钱,临时用一下,下个月就还上,能有什么问题?不少当事人一开始都是这么想的。但这恰恰是职务侵占罪里最典型的认知误区。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钱最后有没有还,而在于你拿钱的那一刻,心里是怎么想的。如果当时就抱着“这钱就是我的了,不打算还”的想法,那么从法律上看,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已经产生,犯罪在那一刻已经既遂。事后因为害怕被查或者公司追讨而还钱,这只是归还赃款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但改变不了“已经构成犯罪”这个事实。

反过来,如果确实是临时周转,有明确的归还计划和能力,并且也确实在短期内归还了,那性质可能就不一样。但这里又有另一个陷阱:如果占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将钱用于营利活动,哪怕你一开始真想还,也可能滑向另一个罪名——挪用资金罪。所以,动公司钱的那一刻“想不想还”,是民事借贷和刑事犯罪之间一道清晰又危险的界线。

二、 借给关联企业,只要没损失就没事?

很多人觉得,关联交易在公司法里是允许的,只要没造成损失,能收回来,就不构成犯罪。这个理解只对了一半。

关联交易本身确实不必然犯罪。但刑事法律盯着的,不是交易的形式,而是交易背后“人”的利益。如果一位高管,未经合规程序将公司资金借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另一家企业,借款利率公允、担保充分、本息如期收回,公司没有损失,这通常属于需要规范但未必构成犯罪的关联交易。

真正的风险隐藏在另一边:如果这笔借款利率明显低于市场水平,或者没有任何担保,或者长期拖欠不还,而这位高管却从借款方那里,以咨询费、回扣、甚至干股等形式,获取了个人好处。那么,这笔交易的性质就变了。它从“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变成了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完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甚至职务侵占罪。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就在于利益有没有悄悄回流到个人的腰包。

三、 商业往来给点好处费,多少才算安全?

这是新司法解释带来的最直接影响。过去,向非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其他公司的高管)行贿,数额较大的门槛是几万元。但今年5月1日之后,这个标准将大幅下调至几万元,和向公职人员行贿的入罪标准看齐。这意味着,过去一些民企在商业竞争中,为了拿项目、获机会而给付“好处费”的操作,风险陡然升高。

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是单位实施这类行为,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面临的刑罚标准还会是个人犯罪标准的数倍。可以说,商业贿赂曾经存在的所谓“安全区”,在新规之下已经基本消失。几万元的“心意”,就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起点。

很多企业主觉得,这只是生意场上的“润滑剂”,却忽略了它是一把能刺穿企业安全底线的利刃。当合作的对方高管出事时,送钱的一方也绝不会被法律放过。

民企的刑事风险,往往不是惊天动地的刻意犯罪,而是在模糊地带的一次次“惯例操作”和“侥幸心理”中累积起来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这三个领域就像暗礁,水面之下变化的标准和复杂的构成,很容易让行驶中的企业触礁。

风险的预防,永远比事后补救更重要。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在涉及类似的经营决策,感到不确定是否踩线,最稳妥的做法不是自己猜测,而是让专业的人帮你一起看看。你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花点时间理一理,弄清楚当前最需要关注和规范的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