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我常遇到一类当事人。他们的家属经营着美容、养生或健康调理类的店铺,因为客户投诉、退款纠纷,最终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家属找到我时,往往带着相似的困惑:“叶律师,我们确实提供了服务,也签了合同,客户不满意我们也愿意协商退款,这怎么能算诈骗呢?”
这种困惑非常普遍,也完全可以理解。从经营者的角度看,自己付出了场地、人工、产品,客户也享受了服务,最后因为价格或效果问题产生纠纷,似乎更接近民事纠纷的范畴。但为什么司法机关,尤其是在上海、杭州这类经济发达、司法实践较为成熟的地区,会倾向于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刑事诈骗?这背后的判断逻辑,恰恰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没有意识到的关键。
很多当事人会强调,自己并非“空手套白狼”,店铺是真实存在的,服务也是实际提供的。这确实是辩护中的一个常见论点。但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核心审查的并非“有没有提供服务”,而是“提供服务是否只是你实施诈骗的幌子”。
这就引出了诈骗罪认定的关键: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一家店铺,以极低的成本购入普通产品甚至“三无”产品,通过虚构功效、编造话术,包装成具有神奇疗效的高端项目,并以高出成本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销售,那么其盈利的核心就不再是提供“对价服务”,而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暴利。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服务”本身,其价值与收取的费用严重背离,这就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基础。比如,一瓶成本仅几十元的普通饮品,经过包装宣传成能“排毒养颜”、“治疗腰疼”的神药,售价高达数千元,这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诈骗的风险就极高。
那么,司法机关具体如何穿透“提供服务”这层面纱,看到背后的诈骗本质呢?实践中,主要看两点:宣传内容和价格。
第一是宣传内容。根据广告法等规定,非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宣传治疗功效。如果一家健康美容店,在宣传中明示或暗示其项目、产品可以“治疗”某些疾病,或者使用了超出保健范畴的绝对化用语,这就构成了虚假宣传。这种宣传是诱使客户支付高额费用的直接原因。
第二是价格。这是最直观也最有力的一把尺子。当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存在巨大、不合理的差异时,司法机关会审视,客户支付的巨额费用,到底买的是“服务本身”,还是被“虚假宣传”所欺骗而付出的“信息差价”。一瓶成本几百元的产品,转手卖出三四千甚至四五千元,这种价格体系本身就很难用正常的市场服务价值来解释,更容易被推断为是以欺骗为手段牟取暴利。
很多当事人会觉得委屈:“我们也没说不退钱,是协商不一致。”但问题在于,诈骗罪的构成,关注的是行为人取得财物时的手段和主观意图。事后的退款协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通常难以从根本上否定在销售行为发生时即已存在的欺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当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证据链条逐渐固定,特别是涉案金额经核实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例如五十万元以上)时,当事人和家属将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抉择。
从辩护策略上看,理论上存在两条路径。一是坚持做无罪或改变定性(如改为虚假广告罪)的辩护,但这条路在实践中难度极大,尤其是在有明确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证据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均维持诈骗定性的可能性很高。二是考虑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选择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争取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
这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很多家属会觉得,如果刑期动辄十年以上,差那一两年似乎意义不大。但作为律师,我必须指出,在漫长的刑期中,每一年的减让对当事人和家庭都是实实在在的。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检察官在提出量刑建议、法官在最终裁判时,都必须予以考虑。这往往是当事人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自己争取到的最有利结果。
刑事案件的结果,常常不是在“最优解”和“次优解”之间选择,而是在现实条件下,寻找那个“最不坏”的解决方案。对于已经被羁押的当事人而言,时间是最宝贵的成本。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厘清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评估各种策略的利弊与风险,做出最符合自身情况的理性选择,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对案件的定性或可能的刑期感到迷茫,最重要的是先弄清楚案件的证据基础和司法机关的初步判断。你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值得关注的重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