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找到我的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家人只是用了些公司信息做地图标注,这怎么就算犯罪了?” 语气里满是困惑和不理解。这种情绪我太熟悉了,不少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子,一开始都卡在这个认知上。
我前段时间接触到一个咨询,当事人的弟弟因为类似的事情被带走好几个月了。案情不复杂,他负责为某个线上地图做商家标注,为了省事,没有一一去核实联系,而是直接购买了一大批包含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的数据包,用来填充地图信息。他本人和家属都觉得,这用的是公开的公司工商信息,能有什么问题?
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当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时,他们首先认定的一个前提就是:这些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而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去争论“这是公司信息,不是个人隐私”。这个辩护方向不能说错,但它往往停留在表面,很容易被办案单位一句“公司电话也能对应到自然人”给顶回来,陷入被动。
这就引出了这类案件辩护的第一个核心战场:信息性质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它不仅仅指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这些典型的隐私。
实践中,办案机关容易进行“扩大化”理解,比如将一个公司的联系电话直接等同于该法人或负责人的“个人信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就要严格审查,案卷里所谓的信息到底是什么?是只有孤零零一个公司总机号码,还是包含了法定代表人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甚至家庭住址的完整资料包?前者和后者,在法律评价上可能有天壤之别。如果仅仅是公司公开电话,要论证它能“识别特定自然人”,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链,这正是我们可以着力去质疑的薄弱环节。
第二个,也是更具决定性的战场,是信息的“公开性”与“获取手段的非法性”。当事人常辩解:“这些信息网上能查到啊!”但司法机关关注的是你“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是通过购买等非法方式获取,即使信息本身后来能在公开渠道查到,也无法改变获取行为的违法性质。
因此,有效的辩护不能空谈“信息是公开的”,而必须深入到证据层面。第一,要核实这些信息在当事人获取的当时,是否确实属于难以从公开渠道正常获取的?公安机关是如何论证这一点的?第二,要审查所谓的“非法获取”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纯粹的爬虫技术获取,还是向明确的上家购买?购买的资金流向、聊天记录等证据是否形成了闭环?这里面往往存在事实认定的空间。
我经手的案件里,有些最终取得不起诉结果,正是因为在“信息性质”和“非法获取手段”的证明上,找到了公诉证据链条的缺口。当这两点都存在合理怀疑时,罪名的基础就会动摇。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在专业问题上的较量,而是当事人和家属因为不了解核心争议点,在侦查初期就做出了对己方不利的表述,错过了固定有利证据的时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听起来技术性很强,但辩护的焦点往往非常集中。如果你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当前最紧要的不是焦虑,而是先把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理顺,看清楚指控的核心究竟建立在哪几个支点上。
说到底,律师的作用,就是在法律框架内,为你厘清那些看似复杂实则有序的战场,告诉你真正的机会可能藏在哪里。很多案子,差的就是对关键问题那一步到位的审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