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卷宗里,我常常看到一串长长的名单。从最初的猎捕者,到中间的多手买家,再到负责运输的司机或快递员,一个案子牵出十几个人并不少见。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困惑,自己只是帮朋友送了个“东西”,或者买了个“工艺品”,怎么就和其他人成了“一伙的”?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很多人有个误区,以为只要参与了同一个链条,比如你卖我买,就是共同犯罪。其实不然。法律上认定共同犯罪,核心在于有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简单说,就是大家是不是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都明白自己在干违法的事,并且互相配合。
举个例子,甲把一件犀牛角制品卖给乙。甲知道这是违禁品,乙也知道。他们完成了买卖,但在这个行为里,甲的目的是卖,乙的目的是买,双方并没有共同去实施“出售”或“购买”这个动作。所以,他们通常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另一种情况:甲和乙商量好,一起去山里猎捕保护动物,甲负责找,乙负责开车和望风。这时,尽管分工不同,但他们目标一致,相互配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个犯罪计划不可或缺的一环。那么,他们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这里有个很实际的问题:那些帮忙开车、帮忙邮寄快递的人,算不算?如果这个人明知车里装的是象牙,或者快递箱里是濒危龟类,仍然提供帮助,那么他就具备了“共同故意”,很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哪怕他一分钱没赚,只是帮朋友个忙。
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中,“明知”是道分水岭。如果一方对违法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那么即便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在实践中常常是辩护的焦点。比如,快递公司的员工,按照正常流程收寄了一个包装严实的包裹,他并不知道里面是穿山甲鳞片。或者,一个司机只是按照货主指示,将一批标注为“普通工艺品”的货物从A地运到B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他们不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辩护的核心,就是要用证据构建起这道“不知情”的防线,证明当事人只是履行正常的职务或劳务行为,对背后的非法交易并无认知。
家属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最先要梳理和固定的,往往就是能证明当事人“不知情”的聊天记录、工作流程或证人证言。
一旦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法庭接下来就要区分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区分主犯和从犯。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刑期。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起主要作用的人。他们对整个犯罪负责,量刑最重。从犯,则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只是听从安排负责运输、保管,或者提供一些非关键性的帮助。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这个“应当”是硬性规定,意味着法院必须考虑。
在野生动物案件里,那个发起收购、联系上下家、掌控资金和利润的核心人物,通常是主犯。而根据指令进行单次运输、帮忙联系一次买家的,则有很大空间争取被认定为从犯。律师的工作,就是通过阅卷、会见,从复杂的交易链条中,清晰勾勒出当事人在其中的实际角色,剥离掉那些被“推定”或“关联”的责任,为他争取一个与其真实行为相匹配的认定。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慌乱中模糊了责任的边界。如果你或家人卷入此类案件,感到责任划分不清,首要的是厘清每个环节的知情程度和具体作用。我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清楚其中的辩点在哪里。你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一起来分析,当前最关键的步骤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