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某国企管理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通报。这类通报,我们刑事律师也会高度关注。很多人可能觉得,纪委都通报了,案子就“板上钉钉”了,律师还能做什么?其实,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这恰恰是案件进入新阶段的开始,其中蕴含着许多需要专业律师去辨析和争取的空间。
我执业十八年,办理过不少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一个很深的感触是,这类案件往往非常复杂,违纪、违法、犯罪的行为常常交织在一起。纪委的通报,是纪检监察机关基于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对当事人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而刑事辩护,则是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围绕刑法和刑诉法,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进行辩护。这是两个不同的程序,遵循不同的规则。
纪委通报中常见的“严重违纪违法”,是一个综合性的定性。它可能包含了违反党纪、政务处分法规的行为,也可能包含了涉嫌犯罪的行为。但具体到刑事层面,我们需要把每一个被指控的行为,都放到刑法的条文下进行“对号入座”。
比如,通报中可能会提到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听起来很像受贿。但在法庭上,我们需要证明的远不止于此。当事人是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受的财物与谋利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财物的价值如何认定?这些细节,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的档次。我见过一些案子,当事人确实存在违规操作或不当交往,但现有证据难以达到刑法上“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了不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按犯罪处理。
所以,看到通报,家属和当事人先不要绝望。它更像是一份“问题清单”,而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针对这份清单上的每一项,在法律和证据的层面进行精细化审查和抗辩。
纪委通报中,常会肯定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的态度。这一点在刑事程序中至关重要,但它的价值需要被“激活”和“转化”。
在监察调查阶段良好的配合态度,是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的基础。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需要做的,是将这种态度系统地转化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例如,引导当事人进行更深入、更稳定的认罪认罚,就可能争取到检察机关提出更大幅度的量刑建议。如果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更需要律师及时梳理证据、向办案机关提出。我曾代理过一个案子,当事人除了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数笔未被掌握的、但性质相对较轻的违纪款项。我们结合全案证据,向检察院充分论证了这笔款项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并强调了当事人主动交代的积极性,最终在量刑上获得了实质性从宽。
这个过程,需要律师对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量刑指导意见有精准的把握。好的辩护,不是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司法评价。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伴随着巨额涉案财物的追缴和罚金刑。这部分恰恰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容易忽略,但影响极为深远的环节。
监察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哪些属于违纪违法所得,哪些属于合法财产,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家庭财产,需要严格区分。律师需要仔细审查查封扣押清单,对权属不清、混同的财产提出异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合法财产权益。在审判阶段,罚金刑的数额并非随意确定。根据刑法规定,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违法所得直接相关。律师需要就犯罪数额的认定、情节的轻重进行充分辩护,这直接关系到罚金刑的多少。罚金能否缴纳、如何缴纳,有时也会影响最终的刑罚执行方式。
刑事案件的结果,不只是“判几年”,还包括“罚多少”、“财产怎么处理”。一个全面的辩护策略,必须将这些因素都考虑在内。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协商与博弈,往往发生在这些看似“次要”的环节。
看到家人被纪委通报,那种无助和压力我完全理解。但请记住,通报是程序的中间站,不是终点。从纪检监察程序过渡到刑事司法程序,证据标准、法律适用都会发生变化,这正是专业刑事辩护介入的关键时期。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感到迷茫,不妨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下一步该如何应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