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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一字之差的重刑风险

2026-04-12

“律师,我这就是骗了点材料,怎么能算诈骗呢?”很多涉嫌经济犯罪的当事人,拿到起诉书时都会有这样的困惑。

尤其是在涉及银行贷款的案件里,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很像,但落到当事人身上,结果可能是天壤之别。今天我就和大家聊聊,这“一字之差”背后,到底藏着多重的风险。

五年,是第一个分水岭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要坐多久的牢?

这里有一个非常直观的对比。骗取贷款罪,法定的刑期分两档:三年以下,或者三到七年。而贷款诈骗罪,刑期分三档:五年以下,五到十年,以及十年以上。

看出来了吗?最关键的差别,从起点就开始了。骗取贷款罪的第一档最高是三年,而贷款诈骗罪的门槛直接就是五年。这意味着,一旦被定性为贷款诈骗,即便情节被认为最轻,面临的刑期也可能比骗取贷款罪重上不少。

我经常遇到一些家属,拿着公安的拘留通知书或者检察院的起诉书,上面写着“贷款诈骗”,心里一下子就慌了。他们的第一反应是:诈骗?那是不是要判很多年?这种恐惧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法律条文本身就划出了这道沉重的分界线。

核心战场:有没有“不想还”的心思

那法院凭什么来定这个性呢?最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认定当事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说白了,就是贷款的时候,你到底是想还,还是压根就没打算还。

这听起来像是一个主观想法,很难证明。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会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来倒推你的主观意图。我经常遇到一类情况:当事人公司经营确实遇到了困难,为了续上资金链,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美化了一下财务报表,或者提供了一些有瑕疵的担保材料。钱贷出来后,大部分也确实用于公司经营了,但后来因为市场突变,公司垮了,钱还不上。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的核心战场,就是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来展开。我们会着力梳理几方面的证据:第一,贷款时,当事人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这关系到他的还款能力基础。第二,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是不是绝大部分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而不是个人挥霍或隐匿。第三,也是最直接的,在出现逾期前后,当事人是否有积极的还款行为、协商行为,或者是否提供了其他有效的担保。第四,当事人事后是否有逃匿、更换联系方式等逃避催收的行为。

如果能通过证据构建出一个清晰的图景——当事人当时具有还款意愿,也基于一定还款能力,最终还不上款主要是市场风险导致的——那么,将指控的贷款诈骗罪,辩护为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而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本身更高,在一些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甚至存在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说到底,刑事辩护在很多时候,打的不是一个“对与错”的辩论,而是一个“轻与重”的权衡。把一场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刑期的战役,拉回到三年以下的战场,对当事人和他的家庭来说,意义完全不同。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慌乱中错过了梳理证据、固定有利情节的最佳时机。银行流水、合同文件、沟通记录……这些看似琐碎的纸片,往往就是厘清“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拼图。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感到罪名定性可能过重,最实际的行动就是先把所有的材料理一理,我们一起来看看,真正的核心争议点究竟在哪里。

很多事,怕的不是复杂,而是在没看清规则的时候,就匆忙做了选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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