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辩护律师:跳出诈骗罪的“定罪逻辑”

2026-04-12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拿到诈骗罪的立案通知书时,第一反应是“完了,公安都立案了”。这种压力我完全理解,但我想说的是,立案只是刑事诉讼的起点,远非终点。尤其在诈骗罪这类与民事纠纷高度交织的案件里,立案的难度和后续辩护的空间,往往呈现出一种微妙的平衡。

立案难,但一旦立了,逻辑就变了

公安机关对诈骗罪的立案审查其实非常严格,特别是当案件里掺杂着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的影子时。他们必须非常谨慎,因为一旦启动刑事程序,性质就完全不同了。但为什么有些案子最终还是立了呢?关键在于,侦查人员手里拿到了他们认为“足以证明存在欺骗行为”的证据。这个“欺骗行为”是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的一个重要门槛,但它并不等同于最终定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很多当事人就是在这里被绕进去了,觉得既然公安都抓人了,自己肯定就是诈骗了。其实,从“有欺骗”到“为非法占有而欺骗”,中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这段路,恰恰是辩护的核心战场。

检察官的“灵魂拷问”与我们的应对

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的问话会非常聚焦。他们最常问的两个问题,几乎成了标配:“你为什么骗人?”以及“钱用到哪里去了?”这两个问题,本质上都是在围剿同一个目标:你的主观目的。如果资金的去向和最初的约定严重不符,在检察官看来,这就是证明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强力证据。到了这个阶段,整个案件的逻辑会形成一个闭环,所有的口供、书证、资金流水,似乎都在指向同一个结论。

而辩护的关键,恰恰在于我们必须有能力跳出这个由控方构建的逻辑闭环。我们不能仅仅在对方设定的框架里解释“我不是那样想的”,而是要主动搭建一套全新的、能够自圆其说的证明体系。这套体系的核心,就是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展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些所谓的“欺骗”,可能是经营不善导致的违约,可能是暂时性的资金挪用,也可能是项目推进中产生的误解。只要我们能用证据把这些原因一条条、一件件地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合理的解释链条,那么案件的根基就会动摇。

金额很重要,但目的才是“命门”

我经常遇到家属特别焦虑地问:“叶律师,我们这个涉案金额算大吗?会不会判很重?”数额当然是量刑的重要参考,但在诈骗罪的定性辩护上,它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要件来得致命。在一起诈骗案中,即便涉案金额不小,但只要我们能成功论证当事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整个案件的定性就可能发生根本改变,从刑事案件回转为民商事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所以,在辩护策略上,我们有时需要暂时把对金额的纠结放在一边,集中全部火力去攻克“主观目的”这个堡垒。当目的这个“命门”被守住甚至攻破时,数额的讨论才有了新的空间和意义。

刑事案件,特别是诈骗罪案件,最怕的就是当事人和家属被卷进恐慌的情绪里,跟着办案机关的节奏走,忘了自己还有建构另一套事实逻辑的权利和能力。公安机关立案有他们的证据标准,而法院定罪有更严格的证明要求。这中间的落差,就是辩护工作发挥作用的地方。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情况,感到迷茫,不妨先把案件的基本材料和你的困惑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关键的突破口可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