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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无罪辩护的实战分析

2026-04-12

很多当事人被指控后,见到律师说的第一句话常常是:“叶律师,我真的没有骗他。”这句话本身,其实就是理解诈骗罪的关键起点。

一句最常听见的申辩,恰恰点破了诈骗罪的本质

这句话之所以频繁出现,是因为普通人理解的“骗”和法律上认定的“诈骗罪”,常常不在一个频道上。老百姓觉得,生意没做成、钱没要回来,对方就是骗子。但从刑法角度看,诈骗罪是一个构造精密的罪名,它要求同时具备几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处分了财产,最后行为人取得了财产,并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而所有这些行为的核心驱动力,必须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简单说,不是所有没还上的债都叫诈骗。关键在于,借钱或投资的时候,当事人心里到底是怎么想的,以及钱最终去了哪里。这两个点,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投资失败还是刑事诈骗?关键在于“去向”与“意愿”

在办案中,我们经常要帮法官和检察官辨析一个核心问题:这究竟是一场失败的商业冒险,还是一场从一开始就设计好的骗局?这里有两个典型情景。

第一种,是真实的投资经营。比如,当事人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店,资金也确实投到了店铺的租金、装修和进货上。后来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变化,店倒闭了,投资人的钱亏掉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是为了经营,客观上也真实投入了,尽管结果失败,但缺少“非法占有”的故意,通常不构成诈骗。

第二种,是诚意的借款。当事人因为一时经济周转困难向他人借钱,也说明了用途,并且之后一直在努力偿还,比如已经陆陆续续还了一部分。那么,他主观上就没有“不想还”的意图,客观上也用行动证明了还款意愿。这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该用刑法来调整。

反过来,如果一个人编造理由借钱,钱一到手就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根本无力偿还也无心偿还,那“非法占有目的”就非常明显了。或者,在所谓的“投资”中,当事人明知道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收到钱后根本没用于约定用途,而是直接转移隐匿,这就踩到了诈骗的红线。

无罪辩护的空间,藏在“占有目的”的证明困境里

法律要求主客观相统一。而定罪的重担,在公诉机关一方。他们必须用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行为当时,内心就确立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恰恰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内心状态,很难直接证明。司法机关往往通过一系列外在行为来推定,比如:钱款的真实去向与约定用途是否严重背离;当事人是否有挥霍、隐匿资产的行为;事后是否失联、逃避;以及当事人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等等。

我们的辩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这些推定点进行反击。例如,我们会全力核查资金流水,证明钱款确实用于了经营,只是经营失败;我们会收集当事人后续努力沟通、尝试还款的微信记录或证人证言;我们会分析当事人在借款或融资时的客观资产状况,证明他当时并非完全没有履约能力和预期。

把这些客观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 alternative的解释——这不是诈骗,这是一场不幸的失败或一次艰难的违约。当这个解释具有合理性和证据支持时,指控的链条就会出现裂痕。

说到底,为诈骗罪做无罪辩护,不是要否认损失的存在,而是要精准地把它拉回民事纠纷的范畴。这需要律师对商业往来、财务证据有极其细致的梳理能力,也需要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深刻的洞察。经济活动的风险不该轻易被刑事手段所覆盖,守住这条边界,既是保护当事人,也是维护市场应有的活力。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经济纠纷被卷入诈骗罪的指控,最重要的是先别慌。冷静下来,理一理整个事情的脉络:当初的约定是什么?钱款的真实流向有没有证据?事后有没有积极沟通的痕迹?把这些情况梳理清楚,是判断案件性质和寻找辩护方向的第一步。刑事程序一旦启动,时间就很关键,尽早获得专业分析,才能更好地把握住每一个可能影响结果的节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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