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是在自己的玉石交易平台被查封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最初觉得,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个买卖玉石的平台,收取合理的上架费,怎么就和传销挂上了钩?
前不久,北京一个法院的判决,就把一个玉石交易平台的模式定了性。平台的经营者李某等人,被认定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且属于“情节严重”。判决书中,法院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线:在这个案子里,传销资金指的是会员缴纳的“上架费”,而不是玉石买卖的交易金额。这个认定,直接影响了量刑的轻重。
这个案子的模式并不复杂。李某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上线了一个玉石交易平台。表面上看,是在网上买卖玉石,但核心规则是,你想成为会员买卖玉石,得先花钱买一块平台指定的、价格虚高的玉。买了,你就成了会员。
成为会员后,你不仅能自己买卖,更重要的是,你可以去发展其他人来平台买玉成为新会员。每发展一个,你就能拿到返利。发展的人越多,返利越高。很快,这个模式就像细胞分裂一样,平台下面又“裂变”出了新的、运作模式完全一样的下级平台,下级平台再向上级平台缴纳技术服务费和上架费提成。
最后查明,这个网络里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了30人,层级在3级以上。几个主要平台收取的“上架费”累计达到了数百万元。法院认为,这完全符合“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的特征,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为什么“上架费”这么关键?它和交易金额有什么区别?这就要说到法律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一个重要的量刑分水岭,叫做“情节严重”。一旦被认定,刑期就不是五年以下,而是五年以上了。什么情况下算“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中最常见的一条就是: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
问题来了:在这个玉石平台的案例里,资金流水很复杂。有会员买玉付给卖家的“交易资金”,也有会员为了获得资格、上架商品而交给平台的“上架费”。哪一笔算“传销资金”?
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是“上架费”。理由很深刻。
首先,这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打击的传销,核心是“骗取财物”。像这种玉石平台,玉石本身成本极低、售价畸高,它的交易更像一个幌子。真正被金字塔顶端的组织者、领导者骗取的钱,是源源不断的、每个新会员都必须缴纳的“上架费”。这笔钱最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而“交易资金”可能只在买卖双方之间流动,并不全部进入组织者的腰包。
其次,这也符合司法解释的初衷。司法解释把“情节严重”的传销资金门槛定为250万元,是经过测算的。它大致相当于120个会员,每人缴纳2万元“入门费”的总和。这个“入门费”的性质,和本案中的“上架费”是高度吻合的,都是获得参与资格必须支付的、标准相对统一的费用。而玉石交易的金额,每个人可能买贵买便宜,差异很大,无法作为统一的衡量标尺。
所以,认定“上架费”为传销资金,不仅准确,也避免了将正常的商品交易资金错误计入犯罪数额,让量刑更加精准。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两个核心台阶。
第一个台阶是“定罪门槛”。最基本的要求是:你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要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达不到这个标准,连犯罪都谈不上。在这个玉石平台案里,人员和层级都远远超过了这个门槛,所以构成了本罪。
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才会去看是否迈上了第二个台阶——“情节严重”。而“传销资金数额达到250万元以上”,只是登上这第二个台阶的路径之一。换句话说,哪怕你收取的传销资金超过了250万,但如果你手下的人员没到30人或者层级没到3级,那连第一个台阶(定罪)都上不去,自然也就谈不上“情节严重”了。
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最焦虑的就是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期。我会告诉他们,不要只看涉案总金额那个庞大的数字。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之一,就是仔细梳理资金性质。哪些是真正的“入门费”、“上架费”性质的传销资金,哪些可能属于其他性质的往来?这笔账算得越清楚,对当事人越有利。就像这个案例揭示的,精准界定“传销资金”,是在“情节严重”这个关键问题上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突破口。
面对这类案件,恐慌和等待解决不了问题。当务之急是理清整个运营模式的资金流向和性质,区分不同性质的款项。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对案件定性或金额认定感到困惑,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来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关键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