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理一份假冒保健品案的卷宗时,我看到检测报告上有一行字:“未检出标识核心成分”。这句话背后,其实藏着很多当事人没意识到的法律风险。
这类案子,我们团队办过不少。比如,有人仿冒知名品牌的保健品,宣称有护肝、缓解关节痛等功效,但实际检测下来,要么有效成分含量极少,要么干脆没有。从法律角度看,这通常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假冒了别人的注册商标,二是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属于“伪劣产品”。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会困惑,不就是卖假货吗,怎么还扯出两个罪名?这得从行为本身说起。比如,你生产了一批假冒某知名品牌的保健品,这首先就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如果你这批保健品本身质量就不合格,比如有效成分不达标,那这个行为又同时符合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这就好比,你开了一辆车,既闯了红灯(违反交通规则),又撞了人(造成伤害后果)。一个开车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规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被称为“想象竞合”。简单说,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好几个罪名的描述。
既然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那是不是要两个罪一起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一般会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说,比较一下这两个罪名哪个法定的刑罚更重,就按哪个来定罪量刑。
在我们讨论的这类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罚,通常要比“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更重。所以,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罪,法院最终很可能只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个罪名。这对当事人来说,并不意味着没事,而是法律评价上的合并处理,最终量刑会以更重的那个罪为基础。
但这里有个关键前提: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必须覆盖这两个方面。他得知道自己既在生产假冒品牌的产品,同时也在生产质量不合格的伪劣产品。如果证据能证明这一点,那么按一罪(重罪)处理,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法律最看重“主客观相一致”。也就是说,定什么罪,不仅要看客观上做了什么,还要看当事人自己心里是怎么想的,他知道多少。
这就引出了另一种常见情况。假如在团伙里,有个人只负责最后贴商标的环节。他每天的工作就是收到半成品,然后把假冒的商标贴上去。他对产品从哪里来、里面具体是什么成分、有没有效果,完全不知情。他的认知可能就停留在:“我知道这不是正品,是冒牌货。”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主观故意就只覆盖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部分,并没有要去生产伪劣产品的故意。那么,法律就只能对他“所知的部分”进行评价,也就是只能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追究他的责任。这个罪名的刑罚,相比伪劣产品罪,可能会轻一些。
所以你看,同样是参与了一个制假售假的团伙,因为参与环节、知情范围的不同,最终被认定的罪名和面临的刑罚,可能会有很大的区别。这绝不是“反正都是造假,判得都差不多”,里面的差别,往往就决定了当事人要在里面待多久。
刑事案件里,很多结果在侦查初期就已经埋下了伏笔。比如,在第一次做笔录时,如何清晰地陈述自己实际参与的部分和知道的情况,就非常关键。说得不清不楚,或者被笼统地归入“主要成员”,都可能让后续的辩护变得被动。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感到困惑,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