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理过的案件里,有些行为模式一旦说破,很多人会觉得“不可思议”。不久前有一个案子,当事人在家泡制“草药酒”,并根据顾客的“病情”往酒里添加牛黄解毒片、甲硝唑这类西药,然后当成能治颈椎病、腰椎痛的“神药”来卖。最终,这个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什么自己泡药酒喝可能没事,但换个方式就成了刑事犯罪?这中间的界限,恰恰是很多类似经营活动里,当事人最容易模糊和踩线的地方。
我们先看第一个层面:一坛自己浸泡的药酒,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从国家批准的药品形态来说,并没有“药酒”这一项。在民间传统里,它更接近一种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自己泡点喝,通常没人管你。
但问题出在哪里?出在宣传上。一旦你对外宣称它能够“治疗”某种具体的疾病,比如腰肌劳损、颈椎病甚至风湿,事情的性质就开始发生变化。因为你这是在赋予它“药品”的功能性宣称。在法律框架下,判断一个东西是不是“药品”,不仅看它的成分,更关键的是看它是否以诊断、治疗、预防疾病为目的进行宣传和销售。你声称它能治病,它就试图扮演药品的角色。
更关键的是,这类自泡药酒宣称的镇痛、消炎功效,其实际效果是存疑的。酒精本身是世界卫生组织明确的一类致癌物,依靠它来治病本身就不靠谱。所以,当它打着治病的旗号时,实质上是一种“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这是定性为“假药”的重要法律前提之一。很多当事人一开始觉得,我卖的是老祖宗传下来的“好东西”,怎么就有罪了?他们没意识到,从你夸大宣传疗效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踏入了法律的风险区。
如果只是夸大宣传,可能涉及的是虚假广告或消费欺诈。但上面这个案子,之所以稳稳地落入刑事犯罪范畴,是因为当事人走了更危险的一步:根据顾客的描述,往酒里添加了牛黄解毒片、甲硝唑等西药成分。
这个行为,彻底改变了案件的性质。甲硝唑是明确的抗菌药物,牛黄解毒片是中成药,它们都是受《药品管理法》规制的药品。将这些药品成分擅自加入食品中,并进行销售,法律上的评价就完全不同了。这不仅仅是“冒充”的问题,更是实打实地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
此举坐实了“假药”的认定。因为《药品管理法》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这里,它既可能被认定为用“食品(酒)”冒充“药品”,也可能因为添加了其他药品成分而构成更复杂的冒充。更重要的是,这种未经任何科学配伍、剂量控制和安全性评估的私自添加,对消费者健康构成不可预测的风险。法院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正是基于对其行为本质和潜在危害的考量。
当事人和家属往往觉得委屈:我是“好心”给顾客加料,想效果更好。但这恰恰是最大的误区。刑事法律看的是行为的客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而非主观上模糊的“好意”。将药品当佐料,就是触碰了绝对不能碰的红线。
所以,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清晰的警示:行为的边界在于法律的定义,而非个人的想象。自己泡饮与对外销售、食品宣传与药品宣称、添加食材与添加药品,每一个环节的越界,都可能在累积刑事风险。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正在从事类似的“养生品”、“祖传秘方”销售,务必停下来审视一下:你的宣传话术里有没有“治疗”二字?你的产品里,有没有为了“增效”而加入任何不该加的东西?
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事情已经进入了侦查阶段。他们最困惑的就是:“这不就是点土特产吗?” 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就在于,一些看似普通的经营行为,可能早已涉嫌犯罪。别等到立案才后悔。如果你对当前的行为是否涉刑感到不确定,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做个初步的分析,理清其中的法律风险到底在哪里。
说到底,商业的本质是诚信,而法律的底线是安全。任何试图游走在模糊地带、用“秘方”掩盖违规实质的行为,最终都要付出代价。这坛“药酒”的教训,值得所有类似行业的从业者深思。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