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起诉意见书,一份起诉书,两份文书上对同一个行为的定性,有时会存在微妙的差异。比如,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这个问题,我研究过不少案子。定性不同,直接关系到责任主体和量刑幅度,是程序辩护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切入点。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认为,刑事案件的重点在法庭辩论,前面的程序问题只是“走个过场”。其实不然。程序辩护,恰恰是为实体辩护争取空间、创造条件的关键一步。就拿庭前会议来说,它不是一个简单的预备会,而是解决程序性争议、明确庭审焦点的正式环节。在这个阶段,如果发现起诉书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明,甚至像开头提到的,与侦查阶段的认定存在矛盾,律师完全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庭明确提出。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检察院在五日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这并非拖延时间,而是为了确保庭审能在事实和法律关系清晰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带病”开庭。
有同行曾问我,在庭前会议上,是不是提了意见就只能被动等待开庭?我的经验是,恰恰相反,庭前会议是主动“争取”的舞台。它的目的很明确: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比如,管辖有没有异议?是否需要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要不要排除?把这些程序问题解决在前面,庭审才能更聚焦于实体辩论。我们团队曾代理过一个案件,就是在庭前会议上,明确指出起诉书对关键事实的描述存在重大模糊和错误,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明确性。这个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重视,最终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这为我们后续的辩护争取到了宝贵的准备时间,也迫使控方重新审视其指控逻辑。所以,在庭前会议上清晰、有理有据地提出程序问题,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辩护。
在法庭上,律师最尴尬的瞬间之一,可能就是话说到一半被法官打断。在庭前会议这个相对不那么对抗的环境里,如何有效地表达,让法官愿意听、听得进,就成了一门学问。我的体会是,关键在于“专业”和“聚焦”。不要泛泛而谈“起诉书有问题”,而要具体指出问题在哪里:是主体认定错误,还是关键情节描述与在案证据矛盾?同时,一定要紧扣法条。比如,你可以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起诉书应当写明犯罪事实,并且事实要清楚。如果起诉书连行为是个人实施还是单位实施都表述模糊,这显然不符合“事实清楚”的要求。用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去沟通,法官自然会更加重视。这比单纯的情绪化陈述要有效得多。
刑事案件环环相扣,一步被动可能步步被动。程序辩护的价值,就在于在规则允许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位置。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惑,不确定案件在程序上是否存在可争取的空间,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值得关注的点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