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我注意到一个简单的描述:“我们就是搭了个台,主播在上面唱戏。”这句话点出了很多类似案件的核心争议——搭台的人,算不算唱戏的主角?
前段时间,我们团队接触到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经营着一个直播电商平台,叫“微乐播”。平台自己不囤货,而是对接几家做青铜器工艺品的供应商。主播在平台上开播卖货,客户下单后,供应商直接发货。平台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收钱、结算,从交易额里赚取一个不高的差价。
后来,平台上一位合作的主播出事了。他被客户举报涉嫌诈骗,卖的东西货不对板。关键是,这位主播跑路了,并且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平台,说一切都是平台安排的。这样一来,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张先生,也被牵涉了进来。
这类案件里,办案机关最初的侦查方向,很容易把平台方列为打击重点。逻辑看上去很直接: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持、资金通道,是整个商业行为的“组织者”和“受益者”。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也懵,觉得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个工具,怎么就成了诈骗共犯,而且还是主犯?
这个认识误区,恰恰是辩护需要突破的第一个关口。从我经手的案件来看,判断平台经营者是主犯还是从犯,不能只看表面身份,关键要剖析他在整个诈骗行为中实际起到的作用。如果平台只是提供了一个中立的服务,没有参与策划诈骗、没有主动招揽欺诈客户、对主播的具体欺诈行为也不知情,那么将其认定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有充分空间的。这就回到了我们开头说的,搭台的人,和台上演戏骗人的人,责任性质可能完全不同。
刚才提到的那个细节——平台“赚取一个不高的差价”,在实际辩护中,往往能成为一个有力的抓手。在张先生这个案子里,我们仔细核对了平台的收支。发现由于行业惯例,平台需要扣押主播一部分保证金;更麻烦的是,当有主播“暴雷”跑路后,为了平息客户投诉、维护平台信誉,张先生还不得不自己掏钱垫付了一部分退款。
这么一算经济账,他实际拿到手的利润,远没有想象中那么可观。我们把这份详细的财务梳理提交给司法机关,不是为了哭穷,而是要证明一个关键点: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正常的商业服务赚取技术服务费,而非以参与或纵容诈骗活动来牟取暴利。这种获利模式与主观上积极追求诈骗结果的心理,存在本质区别。主观恶性较小,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事实基础。
从第一个细节到刚才的分析,我们能看出,这类案件的辩护往往是一个“组合拳”。除了作用地位和主观方面,当事人的事后行为也至关重要。在意识到合作主播可能涉及违法活动后,张先生主动暂停了相关板块的运营,并着手处理善后。这个“主动终止”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必然构成犯罪中止,但清晰地表明了他不希望违法后果继续扩大的态度,是重要的悔罪表现。
在量刑环节,法官会综合考虑这些情节。主动停止业务、配合调查、尽力减少损失,这些积极动作,都是法庭在决定是否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时会认真考量的因素。它向法庭传递了一个信息:当事人并非执迷不悟,而是有纠错和守法的意愿。
直播带货领域的新模式层出不穷,与之伴生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隐蔽。作为平台方,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务必建立完善的风控审核机制。而一旦卷入纠纷,厘清自身在链条中的真实角色和作用,收集能证明经营意图和实际收益的证据,往往就是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罚与轻判的关键所在。
这类案件调查初期,信息往往是混乱和片面的。如果你或家人正处于类似的困惑中,感到责任划分不清,首要的是别慌。先把平台的合作模式、利润构成、你对主播的管理程度这些具体情况系统地梳理出来。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那些被忽略的经营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