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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间供述同种罪行是否构成坦白

2025-10-30

在刑事审判中,一个常见问题是: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能否被认定为坦白?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却涉及法律概念的界定和司法实践的平衡。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探讨这一话题。

案例回顾:徐某开设赌场案

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徐某通过手机应用组建群组组织赌博,结算赌资超过58万元,获利近1.9万元。2022年6月他被取保候审后,竟继续以同样方式组织赌博,又获利近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事实,并认罪认罚、退清违法所得。最终,法院认定他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在审判期间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是否构成坦白?这直接影响到量刑从轻的认定。

法律分析:坦白制度的适用

坦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里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这一主体的界定。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根据诉讼阶段不同而对同一主体的不同称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但诉讼阶段并非一成不变——当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实质上又回到了侦查程序。这时,对于新发现的犯罪事实,受刑事追诉者的身份可视为犯罪嫌疑人。

团队律师在办案中发现,许多人对坦白存在误解,认为只有侦查阶段供述才算坦白。实则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即使是在审判阶段,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一规则体现了坦白制度的价值导向:鼓励如实供述,节约司法资源。

实践意义:为何认定坦白

具体到徐某案,他在审判期间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这部分供述促进了案件侦办,具有较高的诉讼价值。虽然供述时间较晚,但供述内容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对查明全案具有重要意义。若仅因处于审判阶段就否定其坦白性质,可能违背设立坦白制度的初衷。

从政策导向看,坦白制度旨在鼓励认罪悔罪,提高诉讼效率。犯罪分子供述的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掌握,往往比供述的时间点更为重要。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更能体现协助破案的积极态度,也更能节约司法资源。

团队律师在实务中注意到,类似情况在开设赌场、诈骗等连续性犯罪中较为常见。认定审判期间供述同种罪行构成坦白,符合法律精神,也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结语

徐某案最终认定其在审判期间的供述构成坦白,体现了法律对如实供述行为的鼓励。这一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涉案人员来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无论处于哪个诉讼阶段,都可能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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