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有时比一份无罪判决更让当事人和家属感到踏实。因为它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就认可了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案件不必再进入法庭。最近,我们团队就办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当事人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时,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对方也动手了,为什么抓的是我?我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今天,我就结合办案经验,聊聊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律师是如何从几个关键角度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结果的。
辩护的起点,往往是对“行为”本身的审视。不是所有导致他人受伤的身体接触,都叫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
比如,在一些因口角引发的冲突中,一方可能只是出于推搡、摆脱纠缠的目的,做了一个轻微的动作,却意外导致对方摔倒骨折,构成了轻伤。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可能只是“推一下”,而不是“伤害他”。从法律上讲,这更接近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以上后果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只是轻伤,通常不构成犯罪。所以,辩护的第一件事,就是厘清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主观意图,把“故意”和“过失”区分开。
伤情鉴定结论,是故意伤害案的核心证据。但这份证据并非“铁板一块”。专业的辩护,一定会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不仅仅是看结论是“轻伤一级”还是“轻伤二级”。我们会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更重要的是,审查鉴定的依据是否充分、科学。我遇到过一些案子,鉴定书对伤情成因的描述非常模糊,或者直接引用了当事人一方带有倾向性的陈述作为依据。这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性质疑,就可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伤情鉴定是专业的,但质疑它,同样需要专业的眼光。
这是因果关系辩护,也是最考验细节的环节。核心问题是:对方验出的伤,是否确实由当事人的本次行为直接造成?
举个例子,如果冲突中当事人击打了对方的面部,但鉴定报告显示对方腿部有骨折,这中间就存在明显的疑点,需要合理解释。又或者,通过病历和影像资料发现,所谓的“新鲜伤”其实有陈旧伤的痕迹。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在多人参与的混战中,如何确定具体是哪一个人的行为导致了关键伤情?这需要通过细致地比对所有参与者的笔录、现场监控(如果有的话)和伤情特点,进行“成伤机制”分析,从而将当事人的行为与最终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剥离或削弱。这一步工作非常细致,但往往能发现控方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
这是无罪辩护中最常见,也最复杂的理由。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后还手”就是正当防卫,这是一个普遍的误区。法律上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核心在于制止侵害,而不是报复。
所以,区分“防卫”与“互殴”至关重要。如果对方先动手挑衅、攻击,使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的反击,就具有防卫性质。我们近期办成不起诉的那个案子,关键就在于通过证据还原了事发瞬间:对方不仅先动手,而且持续攻击,我的当事人在退避无果的情况下进行反击,反击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与面临的侵害基本相当。这些细节,最终让检察官采纳了正当防卫的意见。
相反,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比如对方打完人已经停手离开,当事人再追上去“讨说法”造成对方受伤,这就很难被认定为防卫了。
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在侦查初期就已经埋下了伏笔。故意伤害案件尤其如此,伤情鉴定、现场证据、第一份笔录,这些早期形成的材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感到困惑和无助,最重要的是先别慌,把现有的材料(比如拘留通知书、鉴定意见等)理一理。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关注和争取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