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大兴区法院阅卷,和法官沟通的是一起投资型诈骗案。这个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提供证据,成功让检察官将近二十万的金额从指控中拿掉了,理由是这部分钱有用于履行协议的意愿。但剩下的三十多万,因为被挪作他用,还是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认定,我认为值得商榷。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听到“诈骗”,就觉得天塌了。其实,刑事案件的辩护,很多时候就是在这种“是”与“非”的灰色地带里,一点点争取空间。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子,聊聊投资型诈骗里,那个最核心也最容易被误解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钱没按约定用途用,或者项目亏了,就是诈骗。但法律上认定诈骗罪,尤其是投资型诈骗,关键不在于钱最后是赚是赔,而在于行为人一开始有没有“非法占有”这笔钱的主观故意。
什么叫主观故意?简单说,就是他拿钱的时候,是不是就没打算真正用于投资,而是想据为己有。比如,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或者用A项目的名义募资,转头就进了个人账户挥霍,这意图就很明显。
但现实中的案子往往复杂得多。就像我手头这个案子,当事人确实把一部分钱投到了相关业务里,也做了一些事,但另一部分钱因为公司经营困难,被临时挪去填补其他窟窿了。检察官认为,被挪用的这部分,就体现了非法占有目的。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关键分歧点:一时的资金挪用,能直接等同于从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吗?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看他有没有偿还能力,有没有补救意愿,整个资金流向是否完全脱离经营。
那么,在法庭上,我们怎么去挑战这种认定呢?核心思路就是两点:证明当事人有真实的“履约意愿”,以及,在案发时或约定履行期时,他具备“履约能力”。
还是说回这个案子。我们为什么能成功扣减那近二十万?因为我们找到了证据,证明当事人当时确实在积极联系业务方,支付了相关费用,这笔钱的去向是清晰指向合同目的的。这有力地说明,对于这部分资金,他是有履约意愿的。
而对于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三十多万,我们的辩护重点就在于:当事人当时是否完全丧失了履约能力?他名下或公司账上,是否还有其他资金、资产可以用于履行投资义务?如果他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拆东墙补西墙,但整体上公司仍在运营,资产大于负债,那就很难说他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
我见过一些案子,当事人因为经营不善,把投资款用于发放员工工资、支付房租,这固然是违约,是民事上的不当挪用,但和刑事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有本质区别。刑事门槛很高,要求的是“根本不想还”或“根本没能力还还虚构事实去骗”。
聊了这么多专业分析,其实是想给可能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提个醒。很多经济纠纷,一开始只是民事违约,但因为处理不当,证据对己方不利,最后被上升到了刑事层面。
如果你是一位投资者,发现项目方挪用资金,首先要固定好所有合同、转账记录和沟通证据。这不仅是民事索赔的依据,也是判断对方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
如果你身处经营一方,因资金链紧张不得不挪用部分款项,务必保留好你其他资产实力的证明,以及你后续试图履约、补救的证据。比如,与其他合作方的沟通记录、公司现有的资产清单、后续的还款计划等。这些材料,在关键时刻,可能就是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重要防线。
刑事案件的结果,影响的不仅仅是钱财,更是人身自由。一旦被刑事立案,每一步程序都时间紧迫,留给当事人和律师厘清事实、固定有利证据的窗口期其实很短。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投资型诈骗指控,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感到困惑,不清楚手头的证据是否有利,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需要了解资金的具体去向、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以及现有的书面材料,才能帮你分析,当前阶段辩护的重点和可能性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