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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伪造公司印章罪中,如何为“不知情”的当事人辩护?

2026-04-05

整理一份伪造公司印章案的笔录时,我的注意力停留在当事人反复强调的一句话上:“我只负责审查文件,真的不知道公章是假的。”这句话背后,是很多类似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主观上的“明知”。

这个案子发生在杭州。一位工地的主管,因为一次安全检查,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交一些资质证明。他把这件事交给了合作的包工头去办。结果包工头为了图省事,私刻了一枚其他公司的公章,伪造了文件。这位主管拿到文件后,未加详查便提交了上去。后来,被冒用名称的公司因此受了罚,随即报案。包工头很快被抓,这位主管也因涉嫌指使伪造,被公安机关传唤后采取了强制措施。

家属从外地赶来,焦急万分。他们反复说,当事人只是工作流程中的一环,没有指使,更没有从中拿到一分钱好处,怎么就成了罪犯?

这个疑问,恰恰是辩护的起点。

第一个关键:主观上的“明知”如何认定?

伪造公司印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这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明知是假章而使用或指使他人伪造)和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是假章,而放任不管)。

在这类案件中,办案机关的初步判断,往往基于当事人所处的职位和职责。比如,你是一个项目主管,你把盖章的事交给了包工头,最后章是假的,那你有审查不严的责任,是不是也等于“默许”甚至“指使”了?

这种推理有它的逻辑,但在法律上并不必然成立。从证据角度看,要认定当事人“明知”公章系伪造,需要有证据支撑。例如,是否有聊天记录显示他授意包工头去刻假章?他以往是否因此类行为受过处罚或警告?他本人与伪造的公章所属公司是否有特殊关系或矛盾?

如果这些证据都没有,仅凭“他应该知道”来推定,是缺乏坚实基础的。当事人所说的“我只审查格式,没看出来”,在特定的工作场景和压力下,并非完全不可信。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很高,当“明知”的证据链存在薄弱环节时,这就是辩护的重要空间。

第二个关键:法律上的“期待可能性”有多大?

谈完主观故意,我想引入一个更专业的法律概念:期待可能性。简单说,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期待一个人在具体情境下,必须做出完全合法合规的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作为工地主管,他的核心职责是确保工程进度和安全,与政府部门对接文件是其中一项工作。面对包工头提交的、盖有“正规公司”公章的文件,法律是否能够期待他必须启动一个如同专业鉴定机构般的核查程序?他是否需要去发函询问那家公司,或者动用其他手段核实公章的真伪?

实践中,对于非专门从事印章鉴定或审计工作的人员,这种期待是不现实的。他的审查义务,通常限于形式审查,即在自身认知和能力范围内,核对文件是否齐备、印章印文是否清晰可见。要求他对每一份经手文件的印章真伪都负实质审查责任,超出了合理的“期待可能性”。

这个论点,常常能有效地将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从“刑事犯罪故意”拉回到“行政过失或民事纠纷”的范畴内进行讨论。

行动的空间与案件的走向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这类案件的辩护路径就比较清晰了。首先,全力围绕“主观不明知”构建证据和论点,挑战指控的核心基础。其次,即使行为存在瑕疵,也从“期待可能性”角度论证其刑事可罚性的降低。

在这样的思路下,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比如争取取保候审,就有了充分的理由。他系从犯(即便构成犯罪),社会危险性小,案件事实争议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我们团队当时也正是沿着这个方向,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

更重要的是,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在实践中,很多情况确实是通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来解决的,特别是对于类似本案中情节较轻、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涉案人员。刑法具有谦抑性,并非首选手段。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慌乱中错过厘清事实的关键期。家属的焦急心情,我们非常理解。但越是这样,越需要冷静下来,把“他到底知不知道”这个核心问题下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份证据梳理清楚。刑事案件的初期,证据固定和情节梳理非常关键,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辩护观点,正是在这个阶段奠定的。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当事人坚称自己“不知情”,不妨先把事情的经过、当事人的具体职责、与其他人的沟通记录等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阶段,围绕“主观明知”这个核心,我们最有力的事实依据可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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