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二审判决书,把刑期从十年改判为五年。改判的理由,不是事实不清,也不是证据不足,而是对一个核心问题的重新认定:这个行为,到底该定“帮信罪”,还是“诈骗罪共犯”?
这个案子我关注了很久,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在技术类犯罪中非常普遍,却又极其关键的法律分水岭。很多提供技术支持的当事人,直到开庭前,可能都还没完全弄明白自己到底“帮”了什么“罪”。今天,我就结合这个典型案例,跟大家聊聊这其中的门道。
很多技术开发者会有一个误区:我只是卖了个软件、提供了个服务器,别人拿去干什么,我怎么管得着?这在法律上,有时被称为“中立帮助行为”。
但中立,不等于无罪。这个案子的关键转折点在于,当事人龙某东的行为,早已超出了“中立”的范畴。他不是简单地卖出一个通用软件,而是明知上游在搞“杀猪盘”、“刷单”这类典型的电信诈骗,还专门为其定制开发了一款名为“某源科技”的APP,并且持续提供服务器租赁、后期运维等全套技术支持。这就好比,你不仅卖刀,还根据买家的要求,特意打磨成适合某种非法用途的样式,并且包售后维修。这时,你的行为对上游犯罪起到了直接的、积极的促进作用,司法机关就很难再认定这是“无害”的中立行为了。所以,法院首先认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
认定“帮信罪”只是第一步。这个案子里,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指控的,是更重的“诈骗罪共犯”。为什么?这里就涉及到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
简单来说,“帮信罪”有点像“概括性明知”。我知道你大概在用网络干坏事,但具体是诈骗、赌博还是其他,我可能不那么清楚,或者不想知道。法律为了打击这类泛滥的网络黑产帮助行为,单独设立了这条罪,门槛相对较低。
而“诈骗罪共犯”的要求就高得多,它要求“确切性明知”。也就是说,我不仅知道你在搞网络犯罪,我还非常清楚地知道,你就是在搞电信网络诈骗,我知道你的手段、模式,甚至能预见到可能造成的后果。在这个案子里,证据显示,龙某东与上游的聊天记录中反复出现了“韭菜盘”、“杀猪盘”等电信诈骗行话,这成为认定他具有“确切明知”的关键。再加上他提供的不是一次性的软件,而是包括运维在内的持续性技术支持,与诈骗活动的捆绑非常紧密。因此,法院认为,他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已经深度嵌入了诈骗犯罪的链条,应当以诈骗罪的共犯来论处。
这一字之差的认定,直接导致了量刑的悬殊。“帮信罪”情节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下;而一旦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并且诈骗数额被认定为“特别巨大”(这个案子是三百多万),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一审法院正是基于此,判了十年。
一审判决还有另一个对当事人极为不利的点:责令龙某东对全部三百多万的诈骗金额承担退赔责任。这意味着,虽然他本人只赚了几万元,却要背上数百万元的赔偿债务。这合理吗?
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改判的核心逻辑在于,要区分主犯和从犯的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像网络犯罪这样分工精细的链条里,让一个只提供技术帮助、获利微薄的从犯,去连带承担主犯造成的全部巨额损失,既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无法执行,反而可能让从犯放弃退赃的意愿,最终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只追缴龙某东实际获利的几万元。这个改判,不仅是对他个人责任的准确界定,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清晰的共识:对于网络犯罪链条上的不同角色,其退赔退赃的责任,应当与其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实际获利相匹配。
这个案子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在涉及网络技术支持的领域,法律的红线非常清晰。技术的“中立性”外壳很容易被刺破,一旦你的“明知”程度升级,提供的帮助具有针对性和持续性,你就可能从“帮信罪”的被告人,变成更重罪名(如诈骗、开设赌场等)的共犯。这中间的界限,往往就藏在聊天记录、交易模式、服务内容这些细节里。
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在不了解后果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技术涉罪风险,对罪名定性、责任范围感到困惑,不要自己猜测。可以先整理一下情况,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关键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