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的看守所会见室里,我又一次见到了因为贷款被骗、银行卡被拿去刷流水而涉嫌诈骗的当事人。这位朋友从北方被带到这里,家属通过短视频找到我,说看了我很多视频,知道我办过不少这类案子。电话里简单聊了聊,我们就确定了委托,连面都没见,手续就办完了。
这位当事人经营着一家店铺,去年生意不好,外面欠他的钱收不回来,他自己也欠着别人的钱,陷入了三角债。为了维持店铺运转,他决定去银行贷款。就在这个时候,一个电话打过来,问他需不需要贷款,对方自称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因为之前确实和这家银行有过贷款往来,当事人没多想就信了,加了对方微信。
对方说贷款需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让他拍照发过去。接着,对方提出,为了“资金安全”,需要他把银行卡交给他们,还让他去办一张新的手机卡,和银行卡绑定后一起交出去。当事人照做了,对方告诉他,贷款大概三天左右就能办好。三天后,当事人发现自己被拉黑了,联系不上人。一查,银行卡已经被冻结,他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骗了。他去报警,但因为他不属于直接的“受害人”,警方没有受理。他想追回损失,也不知道从何下手。过了一段时间,警察联系他做调查,然后他就被带到了珠海,关进了看守所。
听完他的讲述,我的判断很明确:他其实是这起骗局里的受害者,而不是参与者。这里面的核心法律问题,叫做“主观故意”。
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些罪名,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做什么。比如,明知对方在诈骗,还提供银行卡帮他转移赃款,这叫共犯;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忙转移、窝藏,这叫掩饰隐瞒。但如果当事人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以为自己是在配合银行办理正规贷款,那他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故意。
这个案子里,当事人交出银行卡和手机卡,是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目的是为了自己能贷到款。他对银行卡被拿去做什么、刷了多少钱、骗了什么人,完全不知情。从法律上讲,缺乏主观故意这个构成要件,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基于这个判断,我们的辩护思路就很清晰了。首要目标,是向办案机关提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争取直接无罪释放。
我会重点向公安机关说明几点:第一,当事人有合理的贷款需求和正当的职业,没有参与诈骗的动机。第二,他是在被欺骗、对违法犯罪活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银行卡,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第三,他本人也是受害者,财产受到了损失,并且曾尝试报警。这些事实和证据,都能支撑他无罪的主张。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让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直接作出无罪认定,难度不小。因此,一个更现实、更紧迫的目标,是立即为他申请取保候审。既然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他有犯罪故意,那么他就不符合逮捕的必要条件。让他先出来,既能避免羁押对个人和家庭造成的持续伤害,也为后续更充分的辩护争取了时间和空间。
很多家属找到我的时候,最焦虑的就是亲人被关在看守所里,什么也做不了。刑事案件有它的程序和时间窗口,特别是拘留后的那段时间,非常关键。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家人因为银行卡、电话卡的问题被牵连,先别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对方是怎么说的、自己是怎么理解的这些细节理清楚,这往往是辩护最重要的突破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