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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与实战观察

2026-04-03

说起开设赌场罪,很多人可能还停留在棋牌室、地下赌场的印象里。但实际上,这些年我接触的案件里,犯罪形式早已“更新换代”。微信群抢红包、买卖盲盒、甚至炒虚拟货币、玩“二元期权”,都可能一脚踩进开设赌场的红线。最近,我梳理了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有些观察想和大家聊聊。

一、犯罪“外衣”越来越隐蔽,但法律穿透力更强

很多当事人一开始都觉得自己只是在做生意,或者组织朋友娱乐。比如,有案例是把微信群变成“赌场”,用抢红包猜尾数的方式,持续组织赌博。还有的,是建了个网站,打着“二元期权”投资的旗号,让人买外汇涨跌,实际上盈亏不和真实价格挂钩,就是“押大小”。更隐蔽的,是做盲盒电商或者购物平台,表面卖东西,暗地里让用户花钱抽奖,抽到的东西价值天差地别,还能折现再抽,这就成了以小博大的赌博。

这些案例说明,法院在判断时,不看你怎么包装,而是看本质。核心就两点:第一,是不是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财物的得失?第二,组织者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这样的场所和条件?只要符合,不管你是用微信群、APP,还是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当筹码,都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所以,千万别以为换个新潮的名字,就能绕过法律。

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哪?

当然,不是所有带点“赌”性质的活动都犯罪。法律也划出了明确的安全区。有个参考案例很有代表性:有人无证经营棋牌室,只收了正常的台费和服务费,没有抽头渔利。法院认为,这属于提供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给很多小本经营的店主提了个醒,关键是你的盈利模式,是否来自于赌博活动本身。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是诈骗罪。有时候当事人会觉得,参赌的人输了钱,是不是被“骗”了?但这两个罪区别很大。开设赌场罪里,参赌的人对规则是心知肚明的,知道输赢靠运气,他是自愿参与这场“赌局”。而诈骗罪里,被害人完全是被虚假信息蒙蔽,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实践中,如果赌博网站能在后台操纵结果,那性质可能就变了。所以,辩护时仔细审查证据,看是否存在“骗”的成分,是重要的突破口。

三、如何定罪量刑?法官会综合考量什么?

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就是后果。从这些案例看,法院的裁量越来越精细,不是简单“唯数额论”。

首先,赌资怎么算就是个技术活。尤其是在网络赌博中,资金流水频繁。有案例明确指出,不能把每次充值都简单累加,也不能只算最初投入的本金,要结合虚拟货币的购买价、平台整体的“洗码量”(投注流水)等数据,综合认定。这对辩护来说,意味着有据理力争的空间。

其次,情节严重与否,法官会看很多方面。除了赌资,还包括违法所得多少、组织时间长短、参与人数、社会影响,以及你在整个犯罪链条里起什么作用。是建网站的核心人员,还是只做技术维护、资金结算的“打工人”?有个案例里,虽然只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但因为起到了核心的组织作用,依然被认定为主犯。相反,另一个案例里,在赌场里只拿固定工资的服务员,法院认为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最后,律师的价值还体现在程序细节上。比如,什么叫“到案后”的立功?有案例明确,不一定非要被警察抓到时才算,只要你明知公安机关已掌握你,并主动准备去投案,这期间你规劝同案犯一起自首,就可能被认定为立功。这些细节,往往影响着最终的量刑幅度。

回顾这些案例,我的感受是,开设赌场罪的边界在不断适应新的社会形态,但法律的底层逻辑很稳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危险的不是行为本身,而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误判。当你觉得一个模式“来钱快”又似乎游走在灰色地带时,风险往往已经很高了。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相关调查,感到困惑和压力,第一步不是慌乱,而是先把事情本身理清楚。涉赌案件的证据往往庞杂,行为性质的认定更需要专业判断。你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们一起来分析,当前最需要关注的重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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