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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开设赌场罪的模糊边界

2026-04-02

在执业中,我注意到一个现象。不少当事人被卷入网络赌博类案件时,最初的认知往往是“我只是在做理财”、“这就是个游戏平台”,或者说“我们朋友之间玩一下,怎么会是犯罪?”直到收到法律文书,才意识到事情的性质和自己想的不一样。开设赌场罪的边界,在互联网时代,正变得越来越模糊。

从棋牌室到微信群,边界一直在移动

前几年,有个朋友问我,他在一个微信群里玩抢红包,群主定了个规则,抢到特定数字的人要接着发,这算不算赌博?我告诉他,如果群主以此抽头渔利,组织一段时间,那很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当时他还觉得有些不可思议,觉得这和街边的棋牌室差别太大。但法律评判的核心,早已不局限于实体场所。这份案例汇编清晰地展示了这种演变:从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到建立网站搞“二元期权”交易(本质是押涨跌),再到包装成“购物升级”、“开盲盒”的抽奖活动,甚至是用虚拟货币下注——只要内核是“以小博大”、结果由偶然性决定的射幸行为,并为组织者提供了营利空间,就可能被穿透表面形式,认定为赌博行为,而为之提供稳定场所和服务的,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提供场所+营利目的”是核心标尺

所以,判断的关键不在于形式多新颖,而在于两个核心要素是否具备:是否提供了赌博的场所或条件,以及是否有营利的目的。这里的“场所”可以是微信群、APP、网站;而“营利目的”的表现也很多样,不仅仅是传统的抽头渔利。比如,有案例指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从中赚取差价或提成,属于营利。再比如,为赌博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支付通道等服务,并收取明显高于正常的服务费,也属于从赌博活动中获利。甚至像有的案件那样,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利用游戏应用赌博,仍通过控制游戏币的兑换规则来变相收费,也被认定为变相营利。简单说,只要你提供的服务,是赌博活动得以运转的关键一环,并且你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红线之内:什么情况下可能不被追究?

当然,法律也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并非所有涉及财物的娱乐活动都是犯罪。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案例中提到,亲友之间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算赌博。经营者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如果只收取正常的场地和服务费,没有组织赌博、也没有从中抽头渔利,那么即便属于无证经营,一般也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此外,对于赌场内普通的服务人员,比如仅仅负责端茶倒水、领取固定工资,并未参与经营决策和利润分成,根据情节也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其实是在保护正常的民间娱乐和经营行为,将刑事打击的锋芒对准那些以赌博为业或依靠赌博非法牟利的行为。

技术的进步总会跑在法律认知的前面。当你接触到一个新鲜的、带有金钱往来的网络模式时,不妨用这几个简单的问题问问自己:这个活动的输赢结果是不是主要靠运气?组织者或平台是不是从参与者的投入中直接或变相地赚了钱?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它离法律定义的“赌博”和“开设赌场”可能就只有一步之遥。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低估了这一步的风险。

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如果家人因涉嫌这类罪名被调查,当前最要紧的是厘清他参与的具体角色和行为模式。是单纯参与赌博,还是提供了帮助?是技术开发、资金结算,还是代理推广?不同的角色,在法律上的评价和可能的后果差异巨大。不要因为慌张而试图隐瞒或统一口径,这反而可能让事情复杂化。先把能掌握的事情经过、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证据材料理一理,找个专业律师,客观地分析一下,行为究竟可能落在哪个区间,这才是应对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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