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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能否取保候审

2026-04-01

看到一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的笔录,上面显示十个客户里有六个选择了退货。这个细节让我想了很多。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类似情况下,会特别关注一个时间点:被拘留后的第32天左右,是不是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时机?尤其是当涉案金额看起来不大的时候,这种期待会更强烈。

犯罪时机的影响,并非无法突破的障碍

在销售假货的案件里,办案环境的风向确实是一个现实因素。比如在某些重要节点前后,像315消费者权益日或者全国性的专项整治期间,司法机关对这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重视程度会相应提高。这会体现在办案节奏和初期态度上,给人一种“风头紧”的感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恰好在这个时间段内被发现,他所面临的程序压力在初期可能会更大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个时间段内,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被完全封闭了。风向影响的是办案的“势”,而最终决定结果的,依然是案件本身的“实”——也就是犯罪事实、情节、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表现。环境因素增加了难度,但并非不可克服。

产品类型与退货率,是风险评估的双重坐标

除了时机,销售的具体产品类型至关重要。同样是销售假货,如果涉及的是母婴用品、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会更高,办案人员的容忍阈值自然也会更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金额不大,但因为潜在的风险巨大,办案机关在处理时会更加审慎。这时,我们开头提到的“十个中有六个被退回”这一情况,反而可能成为一个需要被重点审视和辩护的切入点。高退货率是否说明产品实际流入市场、造成实质危害的范围有限?是否反映了市场对其的抵制?这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有效论证。它不能直接抹去行为性质,但可能成为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具体情节。

如何把握“第32天”前后的行动关键

刑事拘留后的30天左右,是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关键期。第32天这个时间点,通常意味着检察院正在或已经对是否批捕作出决定。此时能否取保候审,取决于检察院经审查后,是否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因此,在这个阶段的工作不能是等待,而必须是积极争取。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如果金额不高、当事人并非主犯或累犯,争取的方向就比较明确:尽力降低办案机关对其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具体来说,主动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深刻认罪悔罪,是基础动作。同时,一份专业、详尽的律师意见,向检察院充分说明案件情节较轻、高退货率等对危害结果的限制、当事人具备取保条件且不会妨害诉讼等因素,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

刑事案件的结果,很少由单一因素决定。它是在特定办案环境下,案件事实、个人情节、律师专业工作以及沟通效果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当事人而言,即便在所谓的“严打”周期内,只要行为情节并非特别严重,通过专业、及时且有针对性的应对,依然存在争取取保候审、乃至更好结果的转机。当下最重要的,是在程序行进中找准发力的关键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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