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一种误解,以为只有把钱装进自己口袋挥霍才算诈骗。但法律上的认定,远比这个要复杂。最近看到一个外省某地的案子,当事人周某以采购原材料为由,用虚假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和凭证,申请了一笔千万级别的贷款。钱到手后,他既没有采购,也没有投入任何生产经营,大部分都转给了朋友账户,用于偿还旧债和民间借贷。最终,他和两位同伙都被以贷款诈骗罪判了重刑。这个判决的关键,就在于法院如何认定他们具有“非法占有”这笔贷款的目的。
这个案子给当事人和家属提了个醒: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最大的分水岭就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很多人觉得,我只是骗来了贷款,但钱还在公司账上流动,或者用于了别的生意周转,怎么能说我“占有”了呢?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是看当事人嘴上怎么说,而是看他拿到钱后实际上怎么做。核心是审查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像这个案子里,周某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采购原材料”,这是他能从银行贷出款的前提。但他一转手就把钱拿去还了别人的债,这就彻底背离了贷款合同约定的、也是银行同意放款的初衷。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用虚构的合法用途作为诱饵,把银行的资金骗出来,然后完全按照自己的个人意志去支配。无论这笔钱是还了债、借给了别人,还是真的消费掉了,只要脱离了生产经营的范畴,就足以让办案机关高度怀疑其“非法占有”的意图。
那么,办案机关是怎么把“非法占有目的”这块拼图拼完整的呢?通常不会只凭一点,而是综合好几个方面来看。刚才说的“贷款用途”是第一块,也是最关键的一块。如果资金压根没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只有极少部分用在了经营上,大部分都流向了个人债务或不明账户,这指向性就很强了。
第二块拼图是“偿还能力”。如果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个人或公司本身就已经负债累累,征信很差,或者提供的担保物根本是假的、不值钱的,这等于是在没有还款保证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银行是基于对虚假材料和信用的信任才放款,一旦这个基础不存在,事后无法还款几乎是必然的。这种情况下,结合资金被挪用的去向,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顺理成章了。
第三块拼图是“事后表现”。贷款到期后,银行肯定会催收。如果当事人明明有资产可以处置,却想方设法转移、隐匿,或者对催收置若罔闻,没有任何积极的还款行为和计划,这些表现都会成为强化“不想还”意图的证据。相反,如果当事人确实将钱用于经营,只是因市场风险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并且一直在努力盘活资产、试图还款,那性质就可能不同。
我理解,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初可能只是觉得“借笔钱周转一下”,甚至觉得只要以后能还上就没事。但他们往往低估了这里面的刑事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的性质就从民事纠纷跃升为严重的刑事犯罪,面临的是漫长的刑期和高额罚金。这不仅仅是损失一笔钱的问题,更是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的时间代价。
贷款诈骗案件的辩护,核心战场往往就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律师需要深入到每一笔资金的流向中去,梳理证据,分辨哪些是经营所用,哪些是个人处置,并结合申请贷款时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向办案机关呈现完整的、可能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图景。这个过程非常考验律师的证据审查和逻辑建构能力。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一笔贷款的问题被调查,感到困惑和压力,最关键的是先别慌。梳理清楚整个贷款的来龙去脉,特别是钱到底用到了哪里,当初申请时提供了哪些材料,现在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如何。把这些情况告诉律师,律师才能帮你判断,当前最紧迫的事情是什么,以及从哪个角度去阐述和辩护,才可能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