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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到底怎么分?

2026-04-01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遇到麻烦,第一反应是“对方不地道,我要去法院告他”。当法院判了也要不回钱时,才想到“这会不会是诈骗?”。而这时,常听到一个说法:“你这还能打民事官司,那就不是刑事犯罪。”这句话,让很多本该被重视的案子,错过了最佳的处理时机。

误区一:能民事起诉,就不是诈骗?

这种观点流传很广,但恰恰是最大的误区。它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理解错了。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法,是说立法要慎重,不是指在司法中,必须等到民事手段完全失灵,公安机关才能介入。

打个比方,有人用假合同骗走你一大笔钱,转头就去挥霍了。难道因为他名下还有个空壳公司,你能去法院起诉这个公司,他的骗钱行为就不算犯罪了吗?当然不是。犯罪一旦完成,事实就摆在那里。事后他是否赔偿、你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执行到财产,影响的只是对他的量刑(比如判得轻一点),但改变不了他骗钱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

把“民事有救济途径”当成刑事立案的门槛,实际上是把追查犯罪的部分责任,推给了已经受害的当事人,既不公平,在实践中也根本行不通。我理解,家属听到“先去打官司”时,那种焦虑和无助。但我们必须厘清这个基础认知:民事和刑事,是两条可以并行的路,评价标准完全不同。

误区二:唯一的“金标准”:非法占有目的

那民事欺诈和刑事的合同诈骗,到底怎么区分?是不是只要有撒谎、有夸大宣传,就是诈骗罪?

不是的。欺骗行为,只是外在表现。生意场上,一定程度的话术和包装,可能只是民事上的欺诈,导致合同可撤销。而合同诈骗罪,核心在于行为人内心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他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正履行合同,就是想把你钱骗走,归他自己所有。

这个目的藏在他心里,我们怎么看?只能通过他客观上的行为来反推。我举个例子,之前有个案例,行为人以融资为名让投资方转入了股票,但变现后的钱,全部用于填补其所在营业部的窟窿了,自己一分没拿。法院最终认为,他主观上是为了单位还款,不具备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所以没定诈骗罪。

你看,行为一样是“骗”,但钱款的最终去向和用途,揭示了完全不同的主观意图。办案机关在审查时,重中之重就是查资金流向:钱到底去哪了?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支出,还是被他个人挥霍、藏匿、还个人赌债了?这才是定性的“命门”。

误区三:不是“花钱”就等于“想骗钱”

说到资金用途,实践中还有个容易片面理解的地方。比如,一旦发现行为人把骗来的钱买了豪车、名表,很容易就被贴上“肆意挥霍”的标签,从而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事情没这么简单。

司法审查需要一个全局视角。我举个例子,假如一个人确实把资金用于购买高档车辆,但不久后因为经营急需周转,他又迅速将车辆以合理价格变现,并将这笔钱全部投入了公司运营。你能简单地说他这是“挥霍”吗?这更像是另一种形式的资产处置和资金调配。

所以,判断是不是“挥霍”,要综合看:这消费符合他的一贯习惯吗?资产是否被快速变现并用于正途?所谓“挥霍”的钱,占骗来总资金的比例有多大?如果一个行为人把大部分钱都用于维持生意、支付货款,只有一小部分用于个人享乐,那在定性时就需要格外慎重。

这告诉我们,面对经济纠纷与犯罪的模糊地带,任何单一行为都不应被孤立地、放大镜式地看待。必须把合同签订前后的履行意愿、财务变化、资金流向闭环整体串联起来看。

说到底,民事纠纷和刑事诈骗之间,隔着一道名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墙。能否民事索赔,不是拆墙的工具;是否有欺骗,也不是墙本身。核心在于,用客观、全面、环环相扣的证据,去证明或证伪那个主观的“骗钱不还”的意图。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卡在第一步,因为分不清性质而犹豫,错过了收集关键证据、固定对方罪证的黄金时间。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的事情,对方以合作之名收钱后,款项用途不明、失联或推诿,不要简单以为这只是“赖账”。你可以先把合同、沟通记录、转账凭证整理好,把对方公司的状况、钱款去向的线索尽可能理一理。

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在侦查初期就已埋下伏笔。一份清晰的脉络梳理,有时就是区分困局与陷阱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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