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下去,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就觉得,案子已经“盖棺定论”了,接下来就是等着法院按检察院的建议判。但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历里,情况往往没那么简单。最近我们团队刚办结的一个案子,就很有代表性。当事人在检察院阶段签了认罪认罚,但到了法院,经过我们的辩护,最终刑期被大幅度降低,实现了“实报实销”,刑期与实际羁押时间基本持平。这个结果,恰恰是从那份已经签了的具结书里“争”出来的。
在那个案子里,我们最初也和检察官有过深入沟通。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如果能够不逮捕、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愿意认罪。但当时检察官的态度非常坚决,要求先缴纳一笔不小的罚金,再考虑缓刑的可能。这种“先交钱再谈条件”的做法,让我们预感到,如果按照这个路径走下去,当事人的刑期可能会比同类情况的人更长,处境更被动。所以,我们当时就面临一个关键选择:是顺着签了具罪认罚具结书的路走下去,还是要在法庭上提出不同的意见?这需要律师对案件证据、法律适用有极其准确的判断,不能凭感觉。
很多家属会问,都认罪认罚了,律师还坚持做无罪或罪轻辩护,会不会惹法官不高兴,反而判得更重?说实话,这种担心很普遍。如果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空洞无力,只是为辩而辩,那确实可能招致反感。但这个案子不同,它是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后选定的“核心案件”。我们手里有最高人民法院收录的类似指导案例作为支撑,同时当事人的行为本身有一定正当性,也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后果。这三个论点,每一个都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和法律研究基础上。我们提出辩护,不是表演,而是确信这个案件的量刑建议确实过重了。
这就引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律师凭什么敢在认罪认罚后继续辩护?答案在于能否找到案件的“穴位”,也就是那个能让法官停下来思考的关键点。我举个例子,比如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普通人看来都是“打群架”,但刑期天差地别。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话,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上,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最高也就三年。
它们的核心区别在哪里?在于主观动机。聚众斗殴要求有“逞强好胜、称霸一方”这种类似寻求非法影响的主观目的。如果是源于情感纠纷、邻里矛盾等特定原因引发的临时冲突,即便参与人数多,也更可能被评价为故意伤害。但在实践中,一旦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立案,后续环节往往倾向于维持这个定性。这就成了一个“口袋”,容易把一些不该重判的案件装进去。
我们当时引用的,正是外地高级法院对此类情形的明确指导意见: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即便纠集多人,若后果不严重,一般不认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聚众斗殴。这个观点不是我们发明的,它来自权威的司法案例库。当我们在法庭上系统地呈现这些判例和法理分析时,就是在帮助法官看到一个更全面、更准确的案件图景。法官会意识到,这个案子在定性上确实存在争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值得商榷。
最终,这个案子的结果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期。尽管同案的其他人都认罪认罚,但法院经过审理,没有完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是对整个案件的量刑档次进行了下调,我们的当事人也因此获得了大幅度的刑期减让。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多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背景下,法院能做出这样的整体调整,并不常见。
这个案子给我的启发是,认罪认罚制度是为了提升效率,但它不应当成为当事人寻求公正判决的障碍。当案件存在实质性的争议点时,一份签了字的具结书,不应该成为辩护的终点。律师的价值,就在于凭借专业和经验,准确识别出这些争议点,并有策略、有依据地将其呈现出来。这需要勇气,更需要扎实的功底。
刑事案件里,最让人惋惜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全部选项的情况下,过早地放弃了对更优结果的争取。如果你也面临类似困境,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却觉得不公,或者对案件的定性充满疑虑,不要轻易认为大局已定。不妨先把案件材料拿给专业的律师看看,理一理里面是否还有你没看到的辩点。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那些被忽略的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