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律师叶斌:走私罪偷逃税额的认定,这一点很重要

2026-03-30

前两年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做跨境电商的,因为刷单走私被查了。案件讨论到一半,他突然问:“叶律师,我们后来有些货退给国外了,没卖出去,这部分税能不能不算?”这个问题,几乎在每一个走私普通货物的案件中,家属或当事人都会问。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那些事后的退运、退款,到底能不能从认定的偷逃税额里扣减。

我先说一个实践中很明确的结论:从当前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来看,货物进境后发生的退运或退款,通常是不能用来扣减偷逃应缴税额基数的。

司法的主流逻辑:行为完成的瞬间,数额就锁定了

为什么不能扣?这背后的逻辑,不是税务问题,而是刑法上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既遂”。

打个比方,就像有人打破了别人家的玻璃。打碎的那一刻,损害已经造成。哪怕他事后主动买了新玻璃装上,甚至赔了钱,这只能说明他在补救、在悔过,但“打破玻璃”这个违法行为本身,在玻璃碎掉的那一刻就已经完成了。走私罪也是一样的道理。

法律上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涉案货物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境的那一刻,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国家应征收的税款在那一刻就已经流失,税收征管秩序在那一刻就已经被破坏了。所以,计算偷逃税额的基准时间点,就是走私行为实施时。事后无论是退货、退款还是赔偿,都属于犯罪既遂之后发生的事情,是补救措施,可以看作“退赃”或“悔罪表现”,能在法官量刑时争取从轻处罚,但很难动摇定罪时认定的那个“偷逃税额”数字本身。

实践中,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和法院的判决,绝大多数都遵循这个逻辑。这么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防止有人通过事后的“操作”来规避或减轻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争议的根源与一个更精细的思考角度

听到这里,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感到困惑甚至委屈:货都退回去了,钱也没赚到,国家实际上没有损失这笔税,为什么还要算呢?

这种想法完全可以理解,在法律理论界也确实存在争议,即“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和律师认为,定罪量刑应该以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为准,如果损失被挽回了,就不该再算进去。这听起来更符合我们普通人心中的“公平”。

但是,多年的辩护经验让我看到,现实往往比理论更复杂。我倾向于赞同原文中提出的一种更精细的区分思路:以“案件是否已被海关查发”为界限来看待这个问题。

在海关尚未发现任何线索、没有启动调查之前,如果当事人因为正当的商业原因(比如货物质量不合格、合同取消),主动将货物退运出境,或者交易彻底取消、货款退回。这时,走私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潜在危害,在客观上确实被主动消除了。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在辩护中极力主张扣减这部分税额,是有现实和法理基础的。这相当于在酿成大错之前,自己把漏洞补上了,司法政策应当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正面评价。

然而,一旦海关已经盯上你、布控查验或者正式立案调查了,事态的性质就变了。这之后的任何退运、补税行为,性质上就更明确地属于“东窗事发”后的补救,目的是为了减轻处罚。这时再要求扣减定罪数额,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了。实践中,它就是一个非常好的量刑情节,用来争取缓刑或者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这类专业性极强的案件,每一个程序节点、每一个数额认定都关系到当事人最终的自由。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最迫切想知道的就是“数额到底会怎么认定”和“现在还能做什么”。

我的建议是,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当前最重要的事,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一起把全部货物往来、资金流水和事后处理的证据完整地梳理出来。律师需要据此判断,哪些行为发生在“查发”前,哪些在“查发”后,从而制定最有利的辩护策略——是争取在定罪数额上扣减,还是全力将事后补救转化为有力的量刑筹码。时间很关键,越早理清,辩护的空间就越清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