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刑事律师叶斌:从“数字藏品”案看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026-03-30

看到一份判决书里,法官详细分析了“数字藏品”的实质。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很多新兴事物一旦和“高回报”挂钩,就容易让人看不清背后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发生在上海。两位当事人,我们姑且称他们为张总和刘总,他们经营着一家公司。去年,他们设立了一个平台,把从网上免费下载或低价购买的图片,包装成“数字藏品”在平台上销售。他们对外宣称平台是和某文化协会联合打造,与多家博物馆有合作,还承诺会以双倍价格回购特定藏品,未来还能享受分红、优先购买“元宇宙土地”等权益。听起来很诱人,对吧?

为了让场面更热闹,他们还雇了团队在平台的二级市场里自买自卖,制造出交易火爆、价格飞涨的假象。短短几个月,平台吸引了数千名用户,涉及资金上百万。但到了去年九月底,平台突然关闭,用户无法提现,两位当事人也失联了。后来他们被抓,全额退了赃,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数字藏品”为何成了“空壳”?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法院如何穿透“数字藏品”这个时髦的外壳,看到行为的本质。法官在判决里写得很清楚,关键看两点:有没有提供实质的商品,以及用户是不是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

先说商品。他们所谓的“数字藏品”,素材是网上随便找的图片,成本极低,而且可以无限量发行。用户买到的,只是在平台上看这张图片和一个区块链哈希值,没有其他任何用途,也不具备真正的稀缺性。平台承诺的“元宇宙”应用场景,压根没有搭建。所以,法院认为,这并没有提供实质意义上的商品作为对价。用户付的钱,买的不是一个有收藏价值的数字资产,而是一个“投资机会”。

再看用户目的。从很多受害人的陈述来看,他们根本不关心买的“藏品”是什么画、谁画的,只关心它明天能不能涨价、能不能卖出去套现。这完全是一种投资理财的心态,而不是购买收藏品的心态。所以,整个行为的性质就变了,从商品交易,变成了变相吸收资金。

从“经营”到“诈骗”的关键一步

如果只是经营不善,那可能是民事纠纷。但这个案子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罪,还差最关键的一环: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步,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核心。

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有几个很关键的细节。首先,当事人把用户充值的钱,直接提现出来两人瓜分了。其次,他们在明知无法兑现承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宣传、吸引新用户投入资金,这带有“借新还旧”的特征。最后,他们主动关闭服务器、解散群聊,导致用户血本无归。这一系列操作,清晰地表明他们从一开始就没打算正经经营,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这些资金。

所以,这个案子就完整地构成了集资诈骗罪:未经批准,借用“数字藏品”的合法经营形式(非法性);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社会性);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利诱性);并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它破坏的不仅是金融管理秩序,更是实实在在地侵害了投资人的财产权。

我办过不少涉众型经济案件,发现一个规律:当事人往往一开始并没想走到犯罪那一步,只是觉得模式新颖、来钱快,在宣传上“夸大”了一点。但一旦资金池形成,诱惑变大,心态就容易失衡,从“夸大宣传”滑向“虚构事实”,从“经营资金”滑向“占有资金”,法律的边界就在不知不觉中跨过去了。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面对任何打着高科技、新概念旗号,并承诺保本高收益的项目,都要多问一句:我付出的钱,到底换来了什么实实在在的东西?如果答案只是一个“未来升值”的预期,那就要高度警惕了。对于创业者或项目方,更要时刻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确保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支撑,资金的用途清晰合法,避免在创新的路上误入刑事风险的雷区。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把商业冒险误判为刑事犯罪,或者反过来。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的困扰,对行为的性质感到模糊和担忧,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