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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制造毒品罪,如何争取取保候审?

2026-03-30

制造毒品罪,没造出成品也要坐牢吗?这个问题背后,往往牵涉着复杂的案情和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我曾分析过一个案子,当事人与朋友去境外尝试制造一种叫依托咪酯的毒品,投了钱,试了几次没成功,他就放弃了,不再投资。他回国后,他的朋友在国内和其他人继续捣鼓,最后造出来并且开始贩卖,结果案发。这位当事人最初被侦查机关以制造毒品罪立案,所有人都被批捕了,案件因为毒品数量大,还被列为督办案件。

法律定性:为何“未遂”也需担责?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人参与的境外部分,根本没有造出毒品。很多人会想,东西都没做出来,怎么就犯罪了呢?这涉及到刑法中“犯罪未遂”的概念。对于制造毒品罪来说,只要行为人为了制造毒品而购买了原料、准备了工具、开始了试制行为,就已经进入了制造毒品的实行阶段。即使最终因为技术原因、原料问题或者像这个案子里的当事人一样主动放弃而未能产出成品,其行为本身已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未遂。

办案初期,这位当事人虽然接到了电话后主动去了公安机关,但在最初几次讯问时,他出于恐惧或其他顾虑,没有把事情的原委讲清楚,只是含糊地将其在境外的出资说成是旅游开销。这导致他“主动投案”的行为,因为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当时的阶段并未被认定为一个完整的“自首”情节。这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容易忽略的第一个关键点:主动到案只是第一步,后续的供述态度至关重要。

辩护突破口:“新情况”与情节认定

那么,在已经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还有没有辩护的空间?答案是肯定的。刑事案件的进程是动态的,逮捕时的判断基于当时的证据和情节。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情况,寻找“新”的辩点。

在这个案子里,律师介入后做的几件事很有章法。首先,通过阅卷和会见,明确了当事人“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的初始状态。然后,向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法律关于自首、未遂的规定及其对量刑的实质影响,引导他在后续的提审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态度,作出更客观的陈述。紧接着,律师及时与检察官沟通,明确提出:当事人现在的供述与逮捕时相比,是一个重要的“新情况”,恳请检察官予以核实。这一系列动作,目标就是重新“激活”和争取“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

除此之外,辩护的核心还在于对行为性质的精准定性。当事人出资后因试制失败而主动放弃,不再投资,这一行为除了指向“犯罪未遂”,还朝着“犯罪中止”的方向去努力争取。虽然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未遂,但辩护过程中将中止情节作为辩点提出,能够更全面地展示当事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律师将这些思路形成详实的书面意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数次面对面的沟通。

给当事人家属的行动指引

这个案子最终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逮捕四个多月后,通过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当事人获得了取保候审。这给很多陷入类似困境的家属一个重要的启示:逮捕不是案件的终点,甚至不是强制措施的终点。逮捕后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核心在于提出“新情况、新事实、新情节”,让办案机关看到案件情况与当初决定逮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

对于家属而言,在家人因涉嫌此类重罪被刑拘乃至逮捕后,慌乱和等待是最无益的。刑事程序有它严格的流程和时间窗口,从拘留到逮捕,再到审查起诉,每一步都有其法定的期限和可以开展辩护工作的节点。很多影响案件走向的机会,往往就在当事人和家属尚未完全搞清状况时悄悄流逝。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感到无从下手,首要的是理清思路。刑事案件专业性强,特别是制造毒品这类重罪,一个程序上的选择或对某个情节的认定,都可能直接影响最终结果。你可以先把大致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在当前这个阶段,最紧迫、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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