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涉嫌危险驾驶的当事人,拿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的第一反应,不是看数字大小,而是反复检查抽血、送检的程序有没有问题。他们常常抱有一种朴素的期望:只要程序上找到毛病,鉴定意见就不能用,案子就可能无法成立。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不对,但把问题想简单了。
家属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警察抓人时还没刑事立案,抽血不就是一个行政措施吗?我们能不能告他程序违法?”这个疑问,在刚才提到的那个北京案例中,当事人也坚持到了最高法的再审阶段。但法院最终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关键在于理解刑事侦查行为的本质。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是决定罪与非罪的核心证据,而这个证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人体内的酒精会随着新陈代谢快速分解,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必须等到正式立案的公文下达后,才能进行抽血检验,很可能错过最佳取证时机,导致无法准确反映驾驶时的真实状态。
因此,实践中普遍的操作是: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如果达到或明显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民警基于合理怀疑,认为当事人涉嫌犯罪,就可以立即通知医务人员抽血。这个行为的目的,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收集、固定刑事犯罪的证据。后续的鉴定结果,是用来决定是否刑事立案的依据。所以,即便抽血发生在立案文书制作之前,它的法律性质仍然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想通过打行政官司来否定抽血行为的合法性,这条路从起点就走不通了。这也提醒我们,刑事案件中,时间和程序节点环环相扣,把精力和希望寄托在一条错误路径上,可能会错过真正的辩护时机。
那么,如果抽血、封装、送检的过程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是不是就能一举推翻鉴定意见呢?这是另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法律对待程序瑕疵的态度,远比“一刀切”要复杂和精细。
回到刚才的案子,当事人提出了非常具体的程序问题:密封袋上的民警签名与工作记录上的名字对不上;记录写的是“每份血样不少于3ml”,而鉴定机构只写了“血样总量3ml”。这些确实是瑕疵。但法院并没有因此直接排除这份关键的血液鉴定意见。为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于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上的瑕疵,法律给了一次“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机会。只有当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解释时,证据才会被排除。换句话说,瑕疵是否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是审查的核心。
在那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出具了说明:签名不一致是工作人员录入错误,血样总量描述是表述用语问题。结合其他证据链(如处警记录、呼气检测单、血样接收照片)可以相互印证,证明抽血、送检、鉴定的主体链条是完整的,血液样本没有被调换或污染的风险。因此,法院认定这些瑕疵经过合理解释,不影响血液样本的客观性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这给我的启发是,在危险驾驶案的辩护中,针对程序瑕疵的进攻,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分析基础上。不能看到一个签名错误就如获至宝,而是要追问:这个错误是否动摇了证据链条的根本?它有没有合理解释的可能?我们的辩护策略,应该是通过质疑瑕疵,迫使办案机关作出解释,进而审查其解释的合理性,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有错就能赢”。
危险驾驶罪的后果很直接,就是拘役和罚金,它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工作和家庭。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武器,但它的运用必须精准、专业。盲目攻击所有程序问题,可能无法撼动案件核心;而抓住那些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唯一性的关键瑕疵,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的利益。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情况,对鉴定程序有疑问,或者不知道如何应对目前的局面,可以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哪些是值得关注的重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