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中药的刑事案件里,“民间传统配方”常被提起。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贴上这个标签,就能免于法律追究。其实,它更像一道门槛——跨过去了,案件的性质可能完全改变;跨不过去,那就是实实在在的制假售假。这其实给辩护留下了一个重要的空间,关键看你是否真的符合它的要求。
我最近关注的一个案子,发生在某个以药材闻名的城市。几位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所谓的“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方剂药包。经查,他们用廉价的水红花子冒充酸枣仁,用切片桔梗冒充人参,还用提取过的、有效成分不足的红花来充数。最后,这些产品被认定为假药和劣药,销售额达到一笔不小的数目,几位主犯也被判处了重刑。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它完全背离了“民间传统配方”的根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判断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首先要看两个核心:原料和工艺。原料必须是传统的中药材或饮片。这意味着,你不能用A药材去冒充B药材,比如用完全不相干、功效不同的水红花子去顶替酸枣仁,这叫“以假充真”,是典型的造假,已经跳出了传统配方的原料范畴。
再看工艺,它应该是沿袭多年的手工或半手工方式,比如按方抓药、打粉、简单炮制。如果采用了现代工业化的提取、浓缩甚至化学合成工艺,那性质就变了。在那个案子里,当事人使用了被提取过的红花,这本身就涉及现代提取工艺的残留,很难再被视作纯粹的传统加工。所以,辩护的第一道关,就是仔细审查:当事人用的到底是什么“料”?又是怎么把它做成产品的?如果这两点明显脱离了传统,那“民间配方”的辩解就很难站住脚。
很多家属一看到药监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书,就觉得天塌了,认为刑事罪名一定成立。这是一个很常见的误区。行政认定和刑事评价,是两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逻辑。
在那个案例里,当地的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依据《中国药典》标准,检出多种原料成分不符或含量不足,市场监管局据此认定产品为假药劣药。这个认定,解决的是产品在行政管理上“不合格”的问题。但刑法要评价的,不仅仅是产品不合格,更是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行为人主观恶性有多深。
司法解释说得很清楚,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可以“参考”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的认定意见。请注意,是“参考”,而不是“必须依照”。这意味着,即便有了“假药”的行政认定,司法机关仍然需要独立判断,这个行为是否属于“数量不大、未造成伤害、带有互助性质”等可以出罪的情形。行政认定是一份重要的证据,但绝不是终结辩护的“判决书”。在法庭上,我们依然可以围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需要刑罚惩处的地步,来进行辩论。
我办过不少类似的案子,发现很多当事人打心底里不认为自己是在“制假”。他们可能觉得,自己用的是祖上流传的方子,或者按照某种地方习惯在配药,顶多是无证经营。这种主观认知,和明知是假货还故意生产销售、欺骗消费者,性质完全不同。
如何区分呢?要综合来看。比如,当事人是不是长期固定使用某几种药材?消费者是不是基于调理养生的目的主动购买?如果当事人只是用便宜的C药材替代了贵重的D药材(比如用普通切片替代优质切片),或者工艺粗糙导致含量不达标,这更多体现为对质量规范的漠视,其主观上更接近一种“越界经营”的认知偏差。
相反,如果像开头案例那样,用功效完全不同的药材进行冒充,或者刻意添加化学药物成分,那就指向了明确的欺骗故意。同时,是否实际造成了消费者身体损害或延误诊治,也是衡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的重要标尺。一个没有造成实际健康损害的案件,在量刑评价上,理应和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有所区别。
说到底,刑事辩护的目的,就是在这类交织着传统习惯与现代法制的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精准的“定性”和“定量”。不是要否认违法,而是希望把那种源于认知偏差、危害有限的行为,从严重的故意造假犯罪中剥离出来,争取一个更公平、更符合情理的裁判结果。
刑事案件中,程序步步推进,留给辩护准备的时间窗口其实很窄。一份关键的证据、一个对行为性质的专业论证,往往需要在特定的诉讼阶段及时提出。如果你或家人涉及类似情况,对“民间配方”的性质感到困惑,不确定该如何应对,可以先理清基本事实。我们可以一起分析,当前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究竟在哪里,以及下一步最该做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