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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开设赌场案中“违法所得”的量刑关键

2026-03-29

在一份庭审笔录里,我注意到这样一句话:“判决书里说我开设赌场所得与赌博所得均为违法所得,可这两者难道一样吗?”这句话其实点到了许多当事人在赌博类案件中的困惑核心——到底什么才属于“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是一个笼统概念

很多当事人会以为,只要和赌博有关的钱,法院都会一律认定为违法所得。但事实上,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判断中,这个概念是不能一刀切的。以开设赌场案为例,如果一个人同时是“赌客”和“组织者”,那他既可能从参与赌博中赢过钱,也可能从代理、抽成、分账中拿过提成。从辩护角度看,这两部分钱的性质不能简单混为一谈。

前几年我接过一个类似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充当“代理”,帮别人拉人下注,每笔下注能分一点佣金;但他自己也参与下注,偶尔赢钱。这种情况下,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我们必须把“代理所得”和“个人赢输”区别开来。前者属于“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属于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后者则更多体现的是“赌博行为”的过程性结果。两者虽然都不合法,但在量刑时影响力度不同。如果辩护人不细致区分,这部分就容易被忽略,从而导致量刑偏重。

这也是很多案件在一审阶段没能较好处理的原因。有的辩护意见只是笼统提出“存在多个账号”“有资金往返”,却没进一步用证据去量化这些差异,比如账户返还的金额、充值记录、系统返佣明细等。其实,这些看似繁琐的核算工作,恰恰是辩护中最容易被忽略但最能影响量刑的关键环节。

从办案经验看,深挖资金流向常是破局点

我印象很深的一次是在一个网络赌博案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资金流水足有几十页,我和同事逐笔核对,发现其中一部分账户资金其实在短时间内原路返回,没有形成实际收益。我们据此申请法庭调查,最终法院采纳了意见,在量刑时明确排除了那部分金额。那一次,当事人从面临实刑到被判缓刑,恰恰就是因为我们做到了“把赚的和赢的分清楚”。

换句话说,真正影响结论的往往不是所谓的“态度”“口供”,而是有没有把法律上能排除的部分查清楚、说明白。刑事案件中,量刑的每一分轻重,都是建立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

量刑不是数字游戏,而是证据逻辑

对于家属而言,最容易忽略的问题就是:并不是“退了钱”就万事大吉。退赃、退赔固然是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但如果退赃范围没有界定清楚,等于承认了更多的“违法所得”,反而可能放大刑责范围。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定会先核清“退的是哪部分”“性质是什么”。

从法律逻辑上说,案件的实质并不是“有没有违法所得”,而是“违法所得数额如何构成、哪些可以认定”。这正是刑事辩护需要发挥作用的地方。

写给正在焦虑的家属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家人被指控参与网络赌博或涉嫌开设赌场,建议先不要急着退全部赃款,而要先理清“哪些钱算赌博所得,哪些钱构成经营所得”。很多家属第一次找我时,只是想搞清楚情况——这其实很正常。我们通常会先帮当事人把资金流向梳理清楚,再确定下一步方向。

结语

说到底,“违法所得”的数额不只是个数字,而是案件性质、法律后果和量刑幅度的分水岭。办案这些年,我越来越觉得,真正有效的辩护,往往就藏在这些看似细微的分析里。只要每一个节点都认真对待,案件的结果就往往不会辜负你的努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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