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整理一份判决书时,注意到一个细节: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来又主动投案。很多当事人看到这样的情节,第一反应都是——既然最后是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那不是自首吗?然而,这个问题没那么简单。
我遇到过不少类似咨询。有位当事人家属问我:“人家不是也去自首了吗?为什么还说不算?”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自首的时间节点。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前提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果行为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刑拘、逮捕、取保候审,那么他的“自动投案”资格已经消失。
就像这起江苏的案例中,被告人在涉嫌强奸罪被取保候审后逃跑。虽然他最终回来自首,但那次投案,对之前的强奸罪不再具备“自动投案”的性质,因为他曾经被拘留、取保,属于已经被追诉过程中的“逃避”。在法律上,这类在逃人员归案,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
换句话说,自首看的是“主动”而非“返身”。之前已经被立案、被控制、又逃脱的,这个“主动回来”,并不能抵消先前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
故事的转折在于,被告人在逃期间又犯下故意伤害罪。后来他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虽然前一罪不构成自首,但后一罪法院却认定为自首。
为什么?因为那个时候,针对故意伤害的案件还没有立案,他本人也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从这部分犯罪行为的角度看,他的投案确实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且,他的供述也让案件侦查节省了时间和资源,符合自首的立法初衷。
我想起一位曾在外地工作的当事人,他同样是在取保期间卷入新的纠纷。我们当时的辩护重点,就是区分"前罪"和"新罪"的处理逻辑。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新罪予以从轻处罚。
很多人以为,自首只是去公安机关报到那么简单。其实,它真正考察的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愿意承担责任。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本身就表明一种规避心理,再投案只是被通缉后选择的“次优选择”。但如果这次投案伴随对未被发现新罪的供述,那又体现出一定的悔意和配合。
从辩护角度看,是否构成自首,关乎量刑的轻重。法律明确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仍在侦查阶段的案件而言,这一点往往影响重大。有的案件区别可能就在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的刑期。
说到这里,我想提醒正在经历刑事程序的当事人和家属——每一个程序节点的行为,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结束”,而是“在控且受约束”的状态。违反规定或逃跑,都会让事情变得更糟。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判断。如果现在正面临类似情况,可以先把案情讲清楚,我们再一起分析当前最关键的一步是什么。
法律的严肃不意味着没有温度。真正有效的辩护,从理解当事人的处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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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