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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恶劣情节”的实战分析

2026-03-27

最近,有不少朋友向我咨询一类问题,他们或者家属可能涉及强制猥亵类案件,特别关心一个细节:如果发生了侵入式的猥亵行为,是不是一定会被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从而面临五年以上的重刑?这个问题背后,其实是一个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一个关键区别: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保护尺度不同

我们首先要理清一个基础。确实,在针对儿童的猥亵犯罪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等方式猥亵儿童的,直接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依法在五年以上量刑。这个规定,是基于儿童身心极端脆弱、需要最高限度保护的特殊司法政策。

但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焦虑,源于把这个规定简单套用到了已满14周岁的被害人身上。这里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适用边界问题。针对成年人的强制猥亵罪,其“其他恶劣情节”的判断,并不能直接照搬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则。简单地说,法律对孩子的保护是“零容忍”加“特殊强化”,但对成年人,则需要回归到刑法条文本身,进行更综合、更审慎的判断。如果忽视了这个前提,直接得出“有侵入就必然加重”的结论,在法律逻辑的起点上就站不稳脚。

二、理解“恶劣”的核心标尺:什么是“相当性”?

那么,对于成年人,什么才算“其他恶劣情节”呢?法条给了我们参照物:它将“聚众”和“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制猥亵,明确列为加重处罚的情形。而“其他恶劣情节”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其危害性必须与前面这两种情形具有“相当性”。

我们可以想想,“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恶劣在哪里?一是行为的公然性和对公共秩序的强烈冲击;二是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极端践踏,造成的身心创伤往往更深、更持久。因此,判断一个情节是否“恶劣”,关键在于它是否在危害性上达到了与这两种情形相当的程度。

侵入式猥亵,当然是一种严重的身体侵害,性质恶劣。但“侵入”这个动作本身,并不能自动等同于达到了上述“相当性”的高度。比如,在私密空间发生、未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持久精神创伤的单次行为,其整体危害性,是否就一定比“在公共场所当众”但未侵入的猥亵行为更严重?司法实践中,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如果只看行为方式,不问具体情节和后果,就容易陷入“唯行为论”,导致量刑失衡,这也是立法设置严格限定条件的初衷。

三、实战中,法官到底如何综合判断?

在十八年的办案经历里,我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强制猥亵案件。法庭在认定“其他恶劣情节”时,绝非只看单一动作,而是一个细致的“综合体检”过程。通常,会重点考量以下五个维度:

一是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除了是否侵入,更要看是否伴随暴力殴打、虐待折磨、极尽侮辱,是临时起意还是有预谋的长期控制。

二是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否导致了被害人身体轻伤以上损伤,是否引发了需要医疗干预的精神疾病(如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否造成其自杀、辍学、无法正常社交等生活轨迹的断裂。

三是侵害对象的特殊情况。虽然讨论的是成年人,但如果对象是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反抗能力明显更弱的人群,其情节的恶劣程度会被加重评价。

四是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是否在多人可能知晓的场合实施,是否偷拍录像并传播,是否导致被害人社会名誉严重受损、陷入“社会性死亡”的境地。

五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同类前科劣迹,是否利用教师、医生、领导等特殊身份或信任关系实施胁迫,这些都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和改造难度。

只有在侵入式猥亵的基础上,叠加了上述一项或多项严重情节,使得全案的综合危害性,达到了与“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相当的严重程度时,才会被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适用五年以上的刑期。

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在慌乱中失去方向,用错误的认知给自己或家人预设一个最坏的结果。强制猥亵罪的认定非常复杂,“情节”二字背后是大量需要细致审查的细节。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扰,第一步不是绝望,而是先把具体情况理清楚。我们可以一起看看,案件的焦点究竟在哪里,现阶段最需要应对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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