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翻阅一份判决书,我注意到法院专门提到一句“以贿赂手段串通投标的,只存在一个行为”。这句话看似平常,却决定了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能否避免数罪并罚、重获自由。
最近几年,涉及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的刑事案件中,“串通投标”这个罪名出现得越来越频繁。很多当事人其实并不知道,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沟通、疏通关系,如果涉及财物往来,就可能同时触及串通投标罪和行贿罪。
我曾办理过一件类似案件。当事人是某民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为了让公司顺利中标,与招标单位的人员有过不当往来。案子被纪检部门查实后,检察机关一度打算以两罪起诉,意味着不仅刑期可能叠加,公司业务也会因此中断。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家属最先问的往往是:“是不是完了?”
其实并非如此。关键在于厘清——这个“行贿行为”,究竟是独立成罪,还是属于串通投标罪中必然的组成部分?答案不同,结局也完全不同。
实务中,对此问题存在长期争议。有的检察官认为,只要有“送钱”,就构成两罪;有的法院则认为,如果行贿只是为了实现串标,那就属于一个行为,可按“想象竞合”处理,从一重罪定刑。
几年前,我也遇到过类似难题。当时我们以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依据,其中提到“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应予立案追诉”。这句话正说明,行贿手段本身可能是串通投标罪的构成方式,而非独立犯罪。随后又查到《人民司法·案例》的观点:如果行贿仅用于达成串标目的,可以择一重罪处罚。这个逻辑让案件有了转机。
说实话,这一步的突破并不容易。需要在卷宗里反复推敲行为链条、意图和后果的对应关系,然后用清晰、可验证的材料向检察官和法官说明。只有当他们理解“这是一件事,不是两件事”,辩护才算真正进入实质阶段。
就算守住了“单罪”的认定,如何避免实刑、争取缓刑,同样是考验。法官最终判决,不仅看法条,也看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鼓励民企发展的政策导向。
在那起案件中,我们从三个角度去说明:一是行为虽然不当,但未造成明显经济损失;二是动机是企业经营需要,而非个人贪利;三是负责人一旦入狱,正在进行的项目和上百名员工的生计都将受影响。这些不是情感诉求,而是对后果的理性评估。最终法院判了八个月,宣告缓刑。当事人得以重返岗位,公司也顺利完成合同。
说到这里我常提醒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结果,不只是法理推演,更是对事实全貌的完整呈现。好的辩护不是“找漏洞”,而是把案件放回现实,去解释为什么这个行为不该被定得那么重。
如果当事人或企业高管已经被调查,不要轻易自行申辩。行贿与串通投标的界限微妙,稍有不慎,陈述就会成为两罪并罚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让律师尽早介入,梳理行为链条、准备材料,用法律逻辑去界定“这是一个行为,不是两个”。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量刑的机会,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过去了。很多家属第一次来找我时,只是想弄清楚情况。这很正常。我们会先聊聊案情,帮他们理清目前最该关注的部分。
刑事辩护的价值,常常不在“奇迹”,而在“准确”。一次准确的判断,一份准确的沟通,就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走向。案件终结的那天,看着当事人重新走出法院,我也松了一口气。那一刻才真正明白:辩护的意义,是让法律既有锋芒,也有温度。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