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案里,有一种情况特别值得注意:有人投了钱,但东西没造出来。是定制造毒品罪,还是别的?如果定了,情节上怎么争取?去年,我们团队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因为早年间在国外的一笔投资,被卷进了一起制造、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的大案里。
很多家属听到当事人是“主动去的公安局”,心里就会松一口气,觉得这总归是个从轻的情节。张先生的家属最初也是这么想的。但事情没那么简单。
我介入后去查阅案卷,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张先生虽然接到电话后主动去了,但面对讯问时,他把那笔用于尝试制毒的投资,说成了是和朋友的“旅游开销”。这个说法,和同案其他人的供述、以及客观证据对不上。
这就引出了一个法律上的关键点:自首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缺一不可。张先生只做到了前一半,后一半没做到。在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办案单位很可能就是因为他的供述不实,没有认定自首情节。所以,要想在后续程序中争取任何有利结果,第一步必须把“如实供述”这个基础补上。我们通过会见,把这里的利害关系和法律规定给张先生讲透了,辅导他在后续的提审中,把事情原原本本讲清楚。态度转变,是争取从宽处理的起点。
补上了供述态度,接下来要看实体问题。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张先生涉及的是国外那部分,他们尝试了几次,并没有成功制造出成品。他自己也感到灰心,主动提议放弃,并且停止了后续投资。
从法律上看,这至少构成了“犯罪未遂”——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更重要的是,他主动停止投资、放弃继续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中止”和“未遂”在法律评价和可能的量刑上,是有区别的。中止是“能而不欲”,行为人自己主动放弃;未遂是“欲而不能”,客观条件导致无法继续。我们仔细梳理了时间线和资金流向,把张先生主动放弃的情节单独拎出来,作为辩护的核心观点之一,向检察机关着重强调。这在涉毒重罪里,是一个非常宝贵的辩点。
前年我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参与了一个制毒环节,但中途因为害怕,自己退出了,后来那个团伙造出了东西。我们当时就重点打“犯罪中止”,虽然最终没有完全被采纳,但在量刑建议上获得了非常明显的从宽考虑。所以,每一个情节上的可能性,都值得去挖掘和争取。
张先生的情况一开始很不乐观,同案所有人都被批捕了,案件关注度又高。家属找到我们时,人已经被关了两个多月,非常焦虑。逮捕之后的取保候审,我们业内常说要讲究一个“新”字。
什么意思?就是要弄清楚当初批捕的原因是什么,然后针对这些原因,提出“新情况、新事实、新情节”,让办案人员看到,现在的状况和逮捕时相比,确实发生了变化。对张先生而言,他从不实供述到全面如实供述,这就是“新情况”;他在国外部分制造未成功且主动放弃,这些情节在逮捕时可能未被充分评价,经过我们梳理强调,就成了需要重新考量的“新事实”。
我们把这些思路形成了详细的书面意见,并预约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沟通时,除了法律分析,我们也表达了理解司法机关对涉毒案件的重拳打击,但张先生所涉环节的特殊性,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区别对待”的精神。经过数次坦诚的交流,检察官部分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最终,在张先生被逮捕四个多月后,我们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为他争取到了取保候审,让他得以回家。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在法律框架内案情有多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和程序的情况下,错过了那些可以努力的关键节点。从拘留到逮捕,再到审查起诉,每一步的时间窗口都不宽裕。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可能性,往往在当事人和家属意识到之前,就需要被识别和启动。如果你现在正面临类似困境,对案件的定性或情节感到困惑,可以先告诉我情况,我帮你看看,当前这个阶段,最重要的一步应该落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