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在整理卷宗时,我看到一份讯问笔录,里面的问答让我停顿了几秒。侦查人员一连串地追问:“你是否参加过活动?是否进行过消费?有没有拍照?”这些看似日常的问句,其实关系着一个人是不是涉嫌犯罪、还是只是“在场”。
很多当事人觉得,自己只是去看个热闹、随朋友走了一趟,没“干什么实事”,就不算参与犯罪。可在刑事办案中,“参与”并不取决于主观感觉,而是要看行为是否构成“帮助”“共同行动”或具有客观上的促成作用。
比如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文化演出形式的案件,有人只是帮忙租场地、有人帮忙招待宾客。最后结果完全不同——有的人被认定为主犯,有的人被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区别往往就在于,他们当时做的那件“小事”,是否与违法活动有实际关联。
法律上有个常用的判断标准:是否“起到了实质性帮助作用”。听起来抽象,其实并不复杂——有没有促进整个行为的实现,是关键。很多当事人因为一时大意,被“带进去”,后期就要在这一点上反复说明。
有人以为,只要自己没留下转账记录、没拍照、没有物证,警方就查不到。但在侦查阶段,取证手段很多,不仅看“有没有票据”,还看行为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比如一系列证人证言、通信记录、在场人的描述,都可能被综合判断。如果一味否认,却说不出合理解释,反而会让问题变得更复杂。
经验告诉我,面对调查,最重要的是保持一致、真实。后期辩护的空间,也往往建立在“事实清楚但情节减轻”上,而不是靠侥幸心理。很多案件的突破口,不在“有没有证据”,而在“证据如何解释”——这正是刑事辩护律师能发挥专业价值的地方。
案件中,有人提到“寻找立功线索”。很多当事人听到这个词时,会误以为只要提供点信息就能“立功”。其实,《刑法》第六十八条对立功的认定有严格标准,必须是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且被查证属实。单纯地为了自保、夸大别人责任,不但不会形成“立功”,还可能被认为不诚实陈述。
有时候,会有家属来问我:“叶律师,我们是不是得让他‘立个功’?”我一般会先帮他们判断这是否可行,是否真的有线索,而不是盲目去“制造”一个所谓的立功机会。毕竟,辩护的核心目标,是让案件回到依法评价上,而不是用情绪性的手段去博机会。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盲目应对。尤其是在侦查初期,很多关键信息的走向、供述的细节,都会影响之后的判断。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不妨先把情况说清楚,让专业律师帮你辨一辨什么是真“参与”、什么只是“误入”。有时候,清晰判断本身,就是最有效的一步防御。
说到底,法律从不拒绝解释清楚的事实。只要真诚面对,仍有许多可以努力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