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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中药饮片中“以次充好”算不算犯罪?

2026-03-23

前阵子我看到一份中药饮片的质量检测报告,上面标注着“贝母来源不符”。这让我想到不少朋友困惑的一个问题——中药饮片中,用便宜药材冒充名贵药材,到底算不算犯罪?

一、“以次充好”,不止是违反行业规范

在执业过程中,我曾接触过类似的案件。例如,某药材商用外省产的普通贝母冒充四川产的川贝母销售。表面上看,只是产地不同,但价格却高出数倍。很多人觉得这只是“偷工减料”,顶多被罚款。其实不尽然。

从刑法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很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药材本身的质量、功效、道地性都有明显差异,而当其以名贵药材名义对外销售时,实质上就是“以次充好”。一旦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被认定为犯罪。

我记得那位药材商当时说:“大家都这么干,我也只是随行就市。”但法律并不会因为“惯例”而改变评价。刑法惩处的,是行为背后的欺骗与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风险。尤其是在药品领域,这个风险往往被低估。
 说到这里,很多人会问,如果只是“产地不同”,没有影响药效,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司法认定会综合考虑药材的功效差异、价格差异、是否影响治疗或使用效果等因素,并非仅看产地。

二、不同物种之间的“替换”,风险更高

第二种情况更常见也更严重——不是把“劣质道地药材”冒充“优质道地药材”,而是把“根本不是同一种药材”的物品冒充名贵药材。比如用党参冒充人参销售。

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就不一样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以他种药材冒充此种药材出售,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与“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直接涉及药品安全与疗效,社会危害性更大。

党参和人参在中医理论中虽然同属“参类”,但药理功效、药性强度都有差别。药企若在中药饮片中用党参替代人参配方,消费者和医疗机构都会被误导,造成治疗效果偏差,在此情况下,刑责几乎不可避免。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若行为人存在蓄意欺骗,甚至采用虚假宣传或合同欺诈方式获利,司法机关也可能将其定性为诈骗罪。这是第二种可能的定性路径。

三、法律定性背后的实践逻辑

从实务上看,这类案件的定性往往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产品性质是否属于药品范畴;二是冒充行为是否足以影响药品安全或造成经济损失。
 我记得前年有一起案件,企业的中药饮片配方中用便宜药材替代了贵重药材,虽未造成直接危害,但因虚假标识和高价销售,最终仍被以伪劣产品罪处理。办案人员的意见很一致: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它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健康,不只是贸易纠纷。

所以,无论是“产地替代”还是“物种替代”,当行为涉及欺骗性销售、伪造标签、误导消费者时,都可能触及刑法红线。而是否构成犯罪,要看销售额规模、是否造成损失、是否危及人体健康等具体因素综合认定。
 换句话说——法律并不是盯着药材本身,而是盯着你的行为目的。如果只是误用或混料,没有主观故意或未造成社会危害,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若存在获利目的的刻意冒充,就很难摆脱刑责。

四、对企业和个人的提醒

在中药行业,我见过不少从业者对刑事风险缺乏认识,认为自己只是“采购不当”。但从侦查机关角度看,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系统性造假,一旦查实,后果严重。

中药饮片的制备、标识、销售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测和批次留样制度,而个人经营者则要避免随意更换药材来源。一旦问题暴露,往往不止是行政处罚,还可能面对刑事调查。

在案件处理中,我常提醒当事人: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对规则完全不理解。很多人第一次被问话时才意识到,自己做的已经不是“失误”,而是“犯罪”。如果碰到类似情况,可以先把真实情况讲清楚,让律师帮助判断,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

总结一下,用便宜药材冒充名贵药材,无论是“以次充好”还是“以他种冒此种”,都有可能触及刑法。区别在于,一类是质量问题,一类是药品属性问题。企业和个人只要涉及药品生产销售,都应高度警惕。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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