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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行贿罪与虚开发票罪中“从犯”的量刑关键

2026-03-23

有些案件,看似只是金额大、罪名重,但真正的转机,往往藏在对“角色”的正确理解里。

“从犯”不只是一个标签

几个月前,我翻阅一份判决书时,留意到法官写下这样一句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熟悉刑法的人都知道,这句话的分量不轻。它往往意味着,量刑可以明显减轻。

在我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里,类似的案件不少。就像这次某外省的案件,张某与金某因涉嫌行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起诉。一审法院并未采纳他们“从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时,新律师团队提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辩护,最终法院予以认可,量刑有了不小的调整。

从刑法原理看,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刑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问题在于,如何让法庭看到“次要作用”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听辩护人说“他只是执行者”。

这点非常关键,因为很多当事人或家属以为,“我只是照别人说的做”“我拿的钱少”,就必然算从犯。事实上,法院更看重的是行为在整体犯罪结构中的作用,而非单纯的获利多少或听命程度。

决定“主从”的往往不是头衔,而是行为结构

在一次庭前会议上,我听一个年轻律师问:“叶律师,如果我的当事人只是打款、交手续,还算主犯吗?”我回答:“看他是不是关键节点。如果没有他,整个行为能不能完成?”

这听起来像一个逻辑题,但确实是司法认定主从关系的核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如果张某只是按照华某的指使提供部分资料、协助开票,而发票的申请、流转、结算全由他人掌控,那么他更接近“辅助行为”。但如果他从一开始参与策划,甚至主导资金流向,就难以认定为从犯。

行贿类案件也是如此。法院会综合考察谁提出行贿、谁决定金额、谁联系对方人员、资金从哪里出。如果只是执行特定环节,而没有决定性作用,则可能属于从犯。这也是为什么针对每位被告人,律师都要分别提炼其“行为切面”,不能笼统辩护。

在我这里办过的一些案件中,我们团队常会做一张流程图,把所有涉案人的行为节点标出来,再对照证据链。很多时候,正是这张图,让检察官看到某个被告人确实只是边缘角色,改变了量刑的走向。

二审的转机,在于论证“影响程度”而非“角色标签”

说实话,一审法院不采纳从犯意见的情况并不罕见。原因很简单——辩护如果只是重复当事人的主观说法,没有充分呈现“行为限度”,法院就难以支持。

而二审的关键,是重新建构法官对案件的“整体印象”。律师需要做的是:第一,厘清共同犯罪的分工与演变;第二,提取证据支撑次要作用;第三,让法官理解,减轻处罚并非纵容犯罪,而是依法区分主次,从而实现刑罚的精确适用。

在那起案件中,正是因为辩护人通过卷宗逐一拆解了行为节点,论证张某在虚开发票案中的附属性,金某在行贿案中只是被动配合者,二审法院才采纳了“从犯”观点。

如果说一审是“说理”的阶段,二审更像“重塑信念”的过程。而成功的辩护,本质上就是让事实重新被看见。

写给正经历这类案件的家属

这类案件的压力,家属往往最能体会——既担心刑期长,也怕无从下手。其实最应该做的,是尽快找专业律师全面阅卷,评估他在案中究竟处于什么位置。“主犯”与“从犯”的差别,可能意味着几年乃至十几年的刑期差异。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这段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家属还没来得及反应时就过去了。如果你现在正处在这样的阶段,不妨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子真正的关键点在哪里。

结语

从犯的辩护,不是去“求轻”,而是让案件回归真实的逻辑。每个角色的责任边界都该被准确看见,这才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意义。对律师而言,这不仅是一场法律的攻防,更是一次让正义落到细处的实践。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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