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一份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能决定一个刑事案件的走向。更复杂的是,当同一名被告人被不同机构鉴定出不同结论时——一个说“无刑事责任能力”,另一个说“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底该信哪一个?
很多家属会问:“既然鉴定中心说他‘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什么法院还不采信?” 这其实涉及一个常被误解的问题:精神病鉴定意见,不是“司法判定”,而是“专家意见”。
在刑事程序里,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法律上与物证、证人证言一样,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质证。法院不是被动接受,而要主动判断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材料来源、逻辑是否自洽。换句话说,它是“法官用来判断的证据”,而不是“替法官作出判断的结论”。
我记得几年前办过一起类似案件,三份鉴定结论彼此冲突。当时,我们请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过程的依据,从病历、家属陈述到案发行为细节,逐一对比。最终,法院并没有简单地选其中一份采信,而是从被告人当时的行为逻辑、供述内容、自我防卫意识等细节综合认定,判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的,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反过来说,只要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听起来拗口,但实质上很清楚:除非有的确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否则只能认定其有限责任或者完全责任。换句话说,“有一点清醒”也是关键。法院在判断时,会从这些角度看:
案发是否有明确动机,例如被刺激、报复或泄愤;
行为是否具有逻辑性和目的性,比如选择目标、准备工具、事后逃避;
是否表现出对“违法性”的认知,例如隐藏、撒谎、自救;
病历、家属描述、药物使用等是否与病情波动状态一致。
只要这些证据综合起来显示当事人在案发时仍保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完全无责任能力。在我团队的办案经验中,这类案件通常会被认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量刑上依法从轻。
遇到三份意见各不相同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认为“距案发时间最近的鉴定更可靠”或“有利被告的意见应优先采信”。事实上,法院更关注的是“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一位法官曾这样形容:“鉴定时间早晚,不决定真伪;真正决定的,是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法院要看的,不只是鉴定报告的结论内容,还要看被告人行为前后的一致性证据——他是否有谋划、是否能编造谎言、是否理解警察的讯问含义等。
在孙某的案件中,高级法院最终采纳了第2、3份“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因为被告人在案发后曾编造谎言、自我辩解,并能准确描述作案过程,这些都说明他具有基本的判断和控制能力。三份意见中,只有那两份与这一表现一致。
如果案件涉及精神病鉴定分歧,律师应第一时间调取全部鉴定材料和病历,查清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方法、采样时间、参考材料。其次,需要仔细比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判断哪些鉴定意见与在案证据有更高的一致性。法院最终采信的,往往是“符合全案逻辑”的那一份。
从侦查到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关键判断都在被告第一次接受鉴定、第一次讯问时就已经被影响。若家属发现结论之间差异较大,不妨先把情况详细说明,律师可以帮你分析该阶段如何处理、是否有重新鉴定的必要、证据能否补强。
说到底,精神病鉴定只是法律审判要素之一。真正决定的,是“能否证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因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疾病,而是惩罚仍具备选择能力的行为。当证据无法证明“完全丧失”时,司法只能认定其有限责任,这既是法律的逻辑,也是对社会风险的权衡。
每一个这样的案子都复杂,我无法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给出确定意见。如果此类问题正在困扰某位家属,可以先整理好诊疗记录、鉴定意见书、审讯笔录,再找律师聊聊,让专业判断帮你看清下一步的方向。
——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