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在阅卷时,我看到一段笔录——被告人反复强调:“我这是合同诈骗,不是诈骗。”
这句话其实挺有代表性。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分,是我接手案件时家属最常问的问题之一。
从表面上看,这两种犯罪行为都包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区别似乎只是形式不同。但在法律内部,它们的定位和保护对象其实完全不是一回事。
普通的诈骗罪,重点在于保护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权。也就是说,某人被骗走钱财,这是针对个人利益的侵害,所以适用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更强调的是对市场经济活动秩序的破坏。它不是单纯的“骗钱”,而是在利用合同这个市场工具牟取非法利益的同时,扰乱了整个经济交易系统。
换句话说,诈骗罪关注的是“谁的钱被骗走”;合同诈骗罪关心的是“市场的规则被破坏了没有”。
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一份合同,有时会被认定为诈骗罪,有时是合同诈骗罪的原因所在。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签了纸面合同,犯罪就一定是“合同诈骗罪”。其实不然。
在刑事法律中,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具有商事性质的合同——也就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谋取经济利益的那类合同。
我举个简单的例子:
一位企业老板在杭州市投资开厂,和上游供应商签署材料采购合同,如果其中一方虚构供货能力,骗取对方预付款,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合同诈骗罪。因为它直接扰乱了市场秩序。
反之,如果是普通人之间达成个人买卖,比如通过网络出售虚假商品、利用房屋买卖名义骗取定金,这种行为即使形式上看似有“合同”,但实质上仅涉及个人财产,并未触及市场运营机制,一般适用诈骗罪。
换句话说,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核心不在“有没有合同”,而在“这个合同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领域”。起诉书里哪怕反复提到“签订合同”“骗取预付款”,如果没有商事属性,那依然是诈骗罪。
有家属问我:“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比诈骗罪高,那是不是没达到数额就没事?”
这是个特别关键又容易误解的问题。
从实务经验看,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其实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一个高配、一个低配”的套层关系。合同诈骗罪数额门槛高,是因为它针对的对象——商事主体——往往具有更强的风险防控和经济承受能力。
但两罪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回头适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确认为“合同诈骗罪”,数额没达到入罪标准,就应当认定为无罪,而不是再降格处理为诈骗罪。
举个例子:
假设一家小型物流公司老板,以签订运输合作为名骗取另一家企业货款几万元,但未达到合同诈骗入罪标准。那么此时即便行为存在欺诈意图,只要合同确属商事合同,也不能再转为诈骗罪论处。因为两者的保护法益、适用领域根本不同。
这也是很多案件裁定“无罪”的法律逻辑所在:一旦确认性质属于商事合同诈骗,就必须适用合同诈骗罪的规则。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其实决定了完全不同的量刑结果。一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更高;另一方面,如果辩护人能证明涉案合同缺乏商事属性、被害人并非商事主体,那么罪名就可能重新界定为诈骗罪,甚至影响刑期。
这类案件中,辩护的核心往往不在“有没有骗人”,而在“骗的是什么场景下的钱”。我们团队在处理时,通常会细化梳理交易背景——资金流向、合同用途、交易频率、当事人身份等,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证据。
说实话,初次遇到这样的案件时,我也曾感到困惑。但随着这些年不断地复盘、分析,我越来越坚信:只有回归经济关系本身,才能真正看清刑法赋予各罪名间的边界。
如果家人因涉合同诈骗被调查,首要任务不是急着说“这不是诈骗”,而是先确认两点:合同的用途是否真的属于经营行为,被害人是否为商事主体。只要弄清楚这两个问题,案件的走向就会更明朗。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盲目应对。律师能在关键节点介入——比如侦查阶段厘清罪名性质,往往会改变最终的走向。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事务所,并不是要马上做取保,而是先想知道“到底该从哪儿下手”。这很正常,我一般会让助理先把案件资料梳理好,然后和家属一起一步步分析,帮他们看清当前最重要的方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知道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现在你正疑惑案件属于哪一类,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一起看看,当前最值得关注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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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拥有丰富经验。团队秉持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的理念,在杭州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