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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防止性侵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在哪里

2026-03-22

案件背后的核心问题

几个月前,我在整理一份案卷时,发现其中出现了一个令人唉声叹息的现象:当家属为阻止一场可能发生的性侵而出手,却反被指控为故意伤害。这样的情形在现实中并非个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信息滞后、情绪激烈、法律意识偏低,往往让原本出于维护亲人安全的行为变成了刑事风险。

案情大致是这样的:一名年约五十岁的男子被指利用零食引诱一名刚满十四岁的智力残缺女孩发生不当行为。女孩的家属在得知此事后,将该男子打伤,导致其肋骨骨折。男子被羁押数十天后获释,反而控告女孩家人故意伤害。此时,案件的性质便不再仅仅是“情绪冲动”,而涉及到法律边界问题:阻止侵害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构成伤害罪?

正当防卫的关键——“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为了保护家人、维护正义,打了坏人就属于正当防卫。其实,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边界。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如果侵害刚发生结束,或者仅是推测会发生,那往往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普通的“故意伤害”。

在这类案件中,最常争议的就是“当时是否处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行为人只是听说女儿可能被侵犯,就带着怒火去打人,那防卫意图就不成立;但如果他亲眼看到对方正要带走女孩,有明显侵害的迹象,那在阻止过程中造成伤害,就可能属于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

我常在庭审中提醒法官和检察官:判断防卫与伤害的界限,不能只看伤势,而要看动机与当时的风险判断。特别是涉及未成年或智力残缺者,被带离安全环境本身就可能构成强奸的预备行为,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极具探讨空间。

从“泄愤”到“防卫”——法律与常识的分水岭

说实话,我第一次接触这类案件时也有些困惑。家属出于愤怒实施殴打,和出于防止侵害实施阻止,两者在外表上看并无不同。真正的区别,往往在动机上。若行为人是得知侵犯事实后赶去讨说法,那属于报复;若行为人是在侵害即将发生时出手阻止,那属于防卫。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种区分并不容易,但对于律师而言,线索往往隐藏在“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能证明当事人是在确认对方企图带走女孩后才出手,就有机会构成正当防卫。反之,如果仅为情绪驱动,那就需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

我常把这种情形比作“急刹与追撞”:看到危险瞬间下脚刹车,是防卫;事后找对方理论并动手,就是追撞。法律认可前者,却严惩后者。

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建议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家属还没弄清案情之前就过去了。在此类案件里,证据尤其关键。是否有监控、证人、现场照片,甚至女孩的医学鉴定报告,都将直接影响是否能认定为防卫。

我建议,当事人家属在类似事件中,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而不是自行处理冲突。任何自力救济,都可能让原本的受害一方变成被告。

如果你正在面对这样复杂的刑事问题,不确定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还是伤害,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们一起梳理案情,找到最关键的法律节点。

结语:理智是最强的防卫

法律允许我们在危急时刻进行防卫,但前提是行为的目的明确——为了阻止侵害,而非发泄愤怒。对律师来说,真正的辩护不仅是争取宽大,更是让公众理解法律的逻辑。因为只有当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时候能动手、什么时候该报警”,悲剧才有可能少一点。

辩护的过程其实就是在还原人性与理性的边界。我们的任务,不是分出好坏,而是让冲动变成思考,让冲突变成规则。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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