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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一个误区,可能改变整个人生

2026-03-22

一位阿姨的咨询

几天前我接到一通电话,对方是一位六十多岁的阿姨。她的老伴因一起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案子已经到了法院阶段。她语气里带着明显的焦虑——原以为只是普通的矛盾冲突,却被公安和检察院认定为“故意杀人”。

她说起这些时有些懊悔:“要是早点遇到叶律师就好了。”其实,我听过太多类似的话。很多家属在案件已经快进入审判阶段时,才真正感受到问题的严重。那时,留给辩护的空间往往比他们想象的要小得多。

听完阿姨的讲述后,我仔细分析了案情。表面上看只是两人冲突中造成伤害,但在认定行为动机、手段和后果时,可能涉及“主观故意”的区别,而这正是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关键所在。

“伤害”与“杀人”的界线,并不只是结果不同

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虽然都属于故意犯罪,但两者判定的核心差异在于主观目的——是否意图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他人虽然同样违反刑法,但如果行为的主观意图并非致人死亡,而死亡结果的发生属意外加重后果,那么在法律上可能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若证据显示行为人明知会致人死亡仍实施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问题在于,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证据并不充分,行为动机也往往被简化为“打架打死人”。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介入就至关重要——不仅要从细节中还原行为当时的状态,还要从法理上说明“意图”与“后果”之间的区别。否则,一个原本不以致人死亡为目的的冲突,可能被误定性为最严重的罪名。

我印象很深的是,类似案件如果过于强调结果,而忽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就容易出现定性上的偏差。有时,这个偏差足以让当事人从面临缓刑,变为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后果。

案件阶段不同,决定了辩护空间的大小

这位阿姨的遗憾,其实并不少见。许多家属在侦查阶段就觉得“先等等再说”,直到案件进入法院才开始真正担心。但到审判阶段,证据体系已经形成,辩护的重点从“影响定性”转向“争取量刑”。很多可以在前期争取的机会,此时已经被错过。

在我接触的案件中,如果律师能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就能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补充有利证据,甚至影响罪名认定。而等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即使律师尽力,也只能在现有事实基础上辩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说“时间窗口”对结果影响极大。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那现在还有什么可以做?”其实,即使在法院阶段,也仍有工作可做——从自首、悔罪表现、赔偿谅解等角度,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但要做到精准有效,就必须对案件全貌有深度了解,而这正需要专业律师介入。

写在最后

说实话,我接触的绝大多数当事人,并不是所谓的“天生罪犯”。他们有的只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在激动下做了错误的选择。可当案件进入程序后,没有专业引导,他们往往被动应对,最后错失本可争取的结果。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第一步。如果此刻家人正处于侦查或起诉阶段,可以先把情况梳理清楚——我们帮你看看,该阶段最关键的是什么,该从哪里发力。很多家属第一次来,不是要立刻解决所有问题,而是想弄明白接下来能做什么,这很正常。

法律面前人人都应当得到辩护的机会。职业责任之外,我更希望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关键节点上,遇到真正懂法律、愿为其用尽全力的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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